7月起實施!廣西立法保護野生動物 這些紅線不能碰
5月26日,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召開《廣西壯族自治區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布會。新制定的《條例》將於7月1日施行,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水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等做出規范和要求。
關鍵詞:保護對象
隨名錄調整其保護范圍隨之改變
在生活中,人們通常認為,野生動物是指在自然環境下生長且未被馴化的動物。但是,法律上的野生動物與生活中通常理解的野生動物並不一致。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黃耀革解讀了《條例》關於野生動物的保護范圍。他表示,《條例》將野生動物的保護范圍限定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同時,根據上位法規定,野生動物保護名錄應當每五年組織科學論証評估進行調整,也可以根據野生動物保護的實際需要及時進行調整。因此,法律法規所保護野生動物的范圍並非一成不變,而是隨著名錄的調整隨之改變。
也就是說,暫時未列入法律法規保護范圍的野生動物,經科學調研、評估,確實發現其數量明顯減少、野外種群生息繁衍受到威脅,且對自然環境和生態平衡有重要保護作用或者屬於具有重要研究、社會價值的物種,可由有關部門按程序列入野生動物名錄,從而得到法律法規的保護。
關鍵詞:遷徙通道的候鳥
發現受傷受困候鳥應及時聯系相關部門
廣西地處東亞-澳大利西亞全球候鳥遷徙路線上,是重要的候鳥遷徙和越冬停歇地,每年有數以萬計的候鳥進入廣西停歇和覓食,其中還有中華秋沙鴨、青頭潛鴨、東方白鸛等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結合這一實際,《條例》設置了專門條款對候鳥給予保護,這也成為此次立法的特色亮點之一。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生態恢復、漁業資源保護等措施保護候鳥,規定每年3月20日—26日是廣西的愛鳥周﹔明確禁止採集野生鳥卵,不得破壞候鳥的巢、越冬地等場所﹔要求發現受傷、受困的候鳥或其他野生動物,及時聯系當地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進行救治,切勿私自帶回家進行飼養救治。
此外,根據廣西野生動物棲息地保護實際,《條例》還提出了“特定野生動物棲息地”的概念。對不在自然保護地但確實是某一種或幾種珍稀瀕危野生動物較為集中的小片區域,《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劃定禁狩(漁)區、特定野生動物棲息地或者規定禁獵(漁)期等措施予以保護。
例如:被譽為“鳥中大熊貓”的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中華秋沙鴨,連續3年遷徙進入柳州鹿寨洛清江水域進行停歇覓食,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條例》劃定中華秋沙鴨野生動物棲息地予以保護。
自治區林業局副局長鄒慶浩表示,特定野生動物棲息地概念的提出,既豐富了野生動物保護形式,完善了野生動物棲息地保護體系,又能更好地解決珍稀瀕危野生動物保護問題。
關鍵詞:水生野生動物
出售國家或自治區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將受處罰
近年來,得益於生態文明建設的深入開展,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力度不斷加大,棲息環境得到了有效修復,斑鳠(芝麻劍)、烏原鯉(黑鯉)、唐魚(白雲金絲魚)等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桂孟加拉鯪(青衣)等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資源得到了有效保護。如果釣友在釣魚過程中誤捕這類國家或自治區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時,該怎麼辦?
對此,《條例》也設定了相應內容。大家應當根據《條例》要求,立即放回原釣魚水域﹔如果發現其已經受傷,應當在妥善採取措施暫養的同時,立即報告所在地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確保國家或自治區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得到及時救護。如果將誤捕(釣)的野生動物拿來出售,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條例》有關規定,會被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條例》還設置了公開收容救護機構或者收容救護場所有信息和建立收容救護檔案等內容。
關鍵詞:人工繁育野生動物
由原來許可制調整為備案制
廣西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歷史較久,如非人靈長類、蛇類等用於科研、藥用等領域的野生動物繁育技術比較成熟,養殖數量也居全國前列。此次,《條例》從簡化辦理手續、加強標識管理,以及檔案建立等方面,設置了規范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相關內容。
《條例》明確人工繁育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從原來許可制改為備案制﹔明確可憑人工繁育備案,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核驗年度生產數量直接取得專用標識,憑專用標識出售和利用,保証可追溯﹔明確從事人工繁育陸生野生動物的,應當建立人工繁育檔案,記錄人工繁育的物種名稱、數量、來源、繁殖、免疫和檢疫等信息。
黃耀革表示,《條例》實施后,對於廣西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種群穩定的野生動物,經科學論証,適時調整和納入廣西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物種名錄,助力廣西的人工繁育產業發展。
同時,《條例》規定對未建立人工繁育檔案的,逾期不改正的,最高可罰款二萬元﹔未持有合法來源証明或者專用標識,出售、利用、運輸、攜帶、寄遞依照本《條例》規定調出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並處野生動物價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彭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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