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发布2019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03月12日09:07  来源:广西新闻网
 
原标题:广西发布2019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九:巴马十琅公司淘宝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投诉案

2019年9月28日,河池市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称:巴马十琅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琅公司)在淘宝网上注册“十琅旗舰店”存在涉嫌发布虚假宣传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河池市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立案调查。

经查实,十琅公司在其淘宝网店销售的“十琅山核桃油、有机亚麻籽油、紫苏籽油”等产品详情介绍中,借助宣传亚麻籽油含有DHA、EPA等成分及所谓“酸奶+亚麻籽油”巴德维疗法,存在明示或暗示其产品具有治疗、防癌的作用,同时通过使用孕妇及婴儿图片形象,宣称产品有助胎儿大脑发育的功效。十琅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禁止性规定。据此,河池市市场监管部门对十琅公司依法处以行政处罚3万元罚款。

案例十:来宾中燃公司擅自加重消费者负担纠纷案

2019年3月11日,消费者谢某向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称,来宾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宾中燃公司)在其家中安装的燃气表无显示,来宾中燃公司要求消费者交费450元重新买表安装。消费者认为来宾中燃公司收费不合理,向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请求维权。

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管部门立即依法组织双方调解。根据《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供水、供电、供气、电视、邮政、电信、公共交通运输、互联网、殡葬、证券、保险、银行等公用服务行业和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未提供材料的,不得收取材料费;铺设管道、管线等公用设施的费用不得由消费者负担”。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燃气表是燃气公司为了履行供气合同而必须提供的一种计量器具,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与供气行为不可分离,应当由燃气公司出资购买、安装、维护、更新,不可作为增加收费的项目。经调解,来宾中燃公司免费为消费者更换了新的燃气表。(通讯员 李占平 李佩霞)

(责编:陈露露、李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