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广西越菱电梯公司不履行电梯维保责任案
2019年9月21日,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群众投诉反映称:梧州市新兴三路梅西生活广场的两台电梯故障频繁,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消费者群众使用。9月23日,梧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人员对该两台电梯进行检查,并委托广西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梧州分院进行现场勘查发现:该电梯维保单位广西越菱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菱电梯公司)和使用单位均未能提供相关电梯故障维修记录;电梯内外呼按钮标识不明,未及时更换;电梯层轿门地坎导槽杂物多;电梯限速器张紧轮电气开关老化;电梯曳引机漏油;电梯制动鼓上方有油污,存在滴落制动鼓隐患等等。
梧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越菱电梯公司立案调查。经查实,越菱电梯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上述两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造成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据此,梧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对越菱电梯公司依法处以2万元行政处罚。
案例七:北海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价格违法消费侵权案
2019年7月10日,北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在检查时发现,北海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道燃气公司)涉嫌“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于8月5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管道燃气公司不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问题的通知》中“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新下调的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规定,至2019年7月10日期间,仍然按照原天然气销售价格标准:居民用户按3元/标准立方,工业用户按4.05元/标准立方,商业用户按 4.35元/标准立方收取了全市居民、工业和商业用户购买天然气的费用。累计多收取天然气用户费用178239.18元。
管道燃气公司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四)项所指的“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的行为。
鉴于管道燃气公司在检查过程中主动配合执法部门,自觉提供相关资料,主动给全部用户清退了全部违法收入,主动减轻了价格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情形。北海市市场监管部门于2019年12月19日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做出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乐业县幼平万璟加油站违法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2019年1月2日,消费者黄某某等6人向乐业县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称,乐业县幼平万璟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销售的车用柴油存在质量问题,在使用后导致车辆机械故障,要求乐业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接诉后,乐业县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加油站销售的O#车用柴油进行抽样送检,结果判为不合格产品。
据此,乐业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立案进一步调查。经查实,加油站虽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但在经营期间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期间共购进不合格车用柴油9.72吨,销售5.72吨,获得违法所得2871元。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乐业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加油站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871元、罚款66096元、没收剩余不合格产品”的行政处罚。
经调解,加油站同意承担6位消费者因使用不合格柴油导致机械故障的维修费用33356.5元;赔偿务工费用每人5000元;免收不合格车用柴油货款375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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