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結涉民生案件1967件 廣西法院開展專項執行行動解當事人燃眉之急

2021年03月04日08:59  來源:人民網-廣西頻道
 

附: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公布的涉民生案件專項執行行動典型案例

(一)劉某學申請執行劉某故意傷害罪附帶民事賠償糾紛案

法院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保障申請執行人基本生活,認真貫徹善意文明執行理念,促同族兄弟重修舊好。

【基本案情】

酒席上,劉某因酒氣上頭與人發生爭執,並認為在場的同族兄弟劉某學在勸阻過程中有勸偏架嫌疑,遂於當晚持刀將劉某學臉部、肩膀、手臂等部位砍傷,致劉某學輕傷一級,致殘程度為十級。經龍勝各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判決,劉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並賠償劉某學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2萬余元。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龍勝各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經調查發現被執行人劉某暫無財產可供執行,且在監獄服刑無經濟來源﹔同時發現被害人劉某學家庭條件本來就很困難,因受傷支出的醫療費更是讓其生活雪上加霜。為此,執行法院積極幫助劉某學申請司法救助,一次性向劉某學發放司法救助金7000元,幫助他渡過生活難關,彰顯司法關懷。

2020年,刑滿釋放后外出務工的被執行人劉某打算回家鄉創業發展,但因尚未履行生效判決義務而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致使其回鄉發展的願望無法實現。劉某遂主動聯系法院要求履行債務。考慮到劉某與劉某學系同村同組同族兄弟,執行法院積極組織雙方開展和解工作。最終促使劉某與劉某學當場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履行完畢,雙方握手言和,執行法院也於當天同步屏蔽了劉某的失信被執行人信息。至此,案件得以圓滿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實現案件定分止爭,永遠是人民法院追求的司法價值。一個效果良好的執行案件,不僅要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勝訴權益得到及時兌現,也要保障被執行人有后續發展生存的機會,更要做到解除心結,實質化解矛盾。本案中,執行法院及時對經濟困難的申請執行人給予司法救助,體現了司法的溫度﹔對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義務的被執行人給予信用懲戒,展示了執行的力度﹔充分聆聽被執行人訴求,力爭執行和解促使雙方握手言和,詮釋了法院司法為民的初心,實現了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二)許某鵬申請執行陳某桂、某運輸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法院依法查封被執行人名下足額財產確保勝訴當事人債權如數兌現,同時強化民生保障暫緩執行涉民生工資,為企業生存保留“生機”,最終實現雙贏。

【基本案情】

陳某桂因駕駛挂靠在某運輸公司的營運貨車不慎發生交通事故,致使許某鵬受傷,兩輛機動車受損。經交警認定,陳某桂負主要過錯責任,許某鵬負次要過錯責任。后雙方協商不成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陳某桂賠償原告許某鵬各項經濟損失18萬余元,被告某運輸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欽州市欽南區人民法院受理該執行案件后,通過“線上+線下”執行新模式,依法查封了兩被執行人名下的可供執行財產。2020年9月,某運輸公司向欽南區法院反映,因受到新冠肺炎疫情沖擊,導致公司經營困難,錢款被執行后公司將難以存續,且法院查封賬戶中有部分錢款系用以保障工人工資的流動資金,並表示願意主動提供公司名下的車輛進行擔保,請求法院暫緩執行。欽南區法院在核實某運輸公司反映情況並經征詢許某鵬同意后,決定延緩執行,並在變更查封公司名下車輛后依法對公司名下賬戶進行解封,確保某運輸公司得以繼續生產經營和工人能夠按時領取工資。

2021年1月,兩被執行人如數向法院繳納18萬余元,案件得以順利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執行法院充分發揮司法職能,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執行,一方面及時採取強制措施保障申請執行人能夠獲得足額賠償款的可預期性,另一方面堅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為民營企業發展保駕護航,有效通過司法手段幫助民營企業應對經營難題、渡過發展難關,讓執行更顯溫情。

(三)顧某軍等7名農民工與江蘇南通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系列案

法院堅持善意文明執行,保障民營企業正常經營發展,同時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打擊力度,確保涉民生案款得到足額執行。

【基本案情】

顧某軍等7位農民工系外省來桂務工人員,2017年起到某房地產項目擔任安全員,江蘇南通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建設公司)每月按時支付部分工資。后雙方就工資認定問題產生爭議,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沖裁並由法院判決,建設公司應支付顧某軍等7位農民工工資145萬余元。

2020年11月,顧某軍等7名農民工向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港北區法院當天即通過涉民生案件綠色通道完成立案。經查,建設公司系外省來桂投資民營企業,港北區法院秉承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積極與建設公司聯系爭取公司主動履行。建設公司表示願意履行,請求法院寬限一周再辦理案款轉賬手續。港北區法院同意暫緩對建設公司採取強制措施。后建設公司未按期履行約定,為保証顧某軍等人盡快拿回血汗錢返鄉過年,港北區法院通過網絡查控系統依法凍結建設公司名下3個銀行賬戶存款。建設公司隨后反映,凍結賬戶中有2個賬戶是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法院凍結將影響公司后續農民工工資的正常發放。港北區法院經核查及時解除對該2個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的凍結,同時要求建設公司先行履行部分錢款,否則將進一步採取強制措施。

隨后,建設公司於年前將50萬履行款轉入港北區法院賬戶,港北區法院隨即將錢款全部發放到顧某軍等人手中。春節復工后,港北區法院再次與建設公司聯系,督促其主動履行。經溝通無果后,港北區法院依法採取強制措施查封、凍結、扣劃建設公司名下足額銀行存款。至此,顧某軍等7名農民工應得的145萬余元工資全部執行到位。

【典型意義】

執行法院秉承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為民營企業提供優質司法服務。對願意主動履行生效判決義務的民營企業,法院將在法律范圍內提供最大限度的便利支持,保証民營企業正常經營發展﹔與此同時,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決不能受到損害,對經法院給予履行寬限期仍不主動履行的民營企業,法院將依法採取強制措施,以保障勝訴勞動者的債權及時得到實現,全力打造公正、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責編:吳明江、黃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