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車位緊張小區周邊道路擬准許夜間停車

2020年03月28日10:03  來源:南寧雲—南寧晚報
 

  古城路一大院內停車場對外開放,實行停車資源共享、記者宋延康攝

  昨日,備受關注的《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提交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就當前市民關注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籌備、車位車庫管理、公共收益管理、專項維修資金等方面新增了一些規定。

  1 業主大會由社區和派出所參與業主大會籌備

  意見聲音:

  在調研中,業主代表提出不少問題:業主獲取物業管理區域共有部分信息困難﹔業主在籌備成立業主大會過程中得不到指導,也得不到建設單位配合﹔有個別小區在籌備成立業主大會過程中發生治安案件,建議公安派出所參與籌建工作、協助維持秩序。

  二次審議稿新增規定:

  ●業主可以向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查詢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車位數量等信息。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建設單位應在30日內報告,逾期未報告的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收到建設單位書面報告或者業主聯名書面申請后組建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的時限由30日修改為60日﹔籌備組成立后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時限由30日修改為90日。

  ●轄區公安派出所派代表參加業主大會籌備組。街道辦或者鄉鎮政府應當對籌備組成員進行培訓。

  ●創新業主大會會議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採取異議表決,可以由業主小組推選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並代為投票,可以採用互聯網方式召開。

  2 業主委員會有兩種情形不得擔任業委會委員

  意見聲音: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業主代表提出,選舉業委會委員過程應當做到信息透明﹔業委會不能與物業服務企業存在經濟利益﹔應加強對業委會的監督,對業委會委員繳納物業費等信息予以公示﹔對不履職、不作為、違法的業委會,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換屆。

  二次審議稿新增規定:

  ●業委會候選人通過召開座談會、發放推薦表等方式產生,業委會主任、副主任選舉產生后3日內進行公示。

  ●兩種不得擔任業委會委員的情形,即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在本物業管理區域任職或者是物業服務人的出資人。

  ●業委會應當每半年公示委員、候補委員交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管理費、停車費情況以及停車位使用情況。

  ●業委會委員和候補委員將業主共有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業主共有資金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行為被禁止。

  ●明確業委會任職期間出現作出的決定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等情形時,街道辦或鄉鎮政府應當提前啟動換屆選舉程序。

  ●對業委會委員、候補委員違反禁止行為的,加大處罰力度,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責編:龐冠華、李敏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