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物業服務企業退出舊物業拒絕撤離業主可請派出所協助
意見聲音:
有居民委員會提出,實踐中存在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后,原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退出。對此,建議增加相關規定解決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難問題。
二次審議稿新增規定:
●物業服務人拒不移交前款事項或者拒絕退出的,業委會或業主可向街道辦或鄉鎮政府和縣級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並可以向轄區公安派出所請求協助。
●物業服務人有破壞設施設備、毀壞賬冊等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4 車位車庫建立停車資源共享協調制度
意見聲音:
有立法研究基地提出,修訂草案規定“建設單位不得將車庫、車位出售給本物業管理區域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與《物權法》規定的“建筑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不一致。
有基層部門提出,部分老舊小區業主佔用消防通道停車的問題難以解決,應當充分利用道路准許夜間停車。
二次審議稿新增規定: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車的車庫、車位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用於出售的,應當優先出售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
●在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購買和承租需要后,可以臨時按月將剩余車位、車庫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以外的單位或個人。
●在消防車通道沿途設置警示標志、標線。
●政府應當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停車資源共享協調制度,停車位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區,在其周邊商業配建停車場(庫)、道路具備夜間等時段性停車條件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錯時停車方案。
5 公共收益收益一半以上優先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意見聲音:
有業主代表提出,利用物業共有部分取得的公共收益監督管理問題多、矛盾突出。特別是在成立業主大會之前,公共收益被物業服務企業侵佔情況突出﹔公共收益應當首先滿足對小區的維修、消防安全、電動車充電場所改造等。
二次審議稿新增規定:
●建議規定公共收益單獨列賬,50%以上的公共收益優先用於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剩余部分可用於業主大會和業委會工作經費、消防設施器材更新、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改造、業委會審計等經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支出﹔公共收益應當存入銀行專戶。
●挪用、侵佔業主公共收益的,由物業所在地縣級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歸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挪用、侵佔金額二倍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消防設施和器材缺失、破損列為緊急維修
意見聲音:
有業委會提出,消防設施和器材問題涉及業主人身安全,建議簡化申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程序。
有基層部門提出,出現影響房屋正常使用或者居民人身財產安全情形而業委會不履職的,政府部門應當代為維修,預防可能發生的危險。
二次審議稿新增規定:
●建議將“消防設施和器材缺失、破損的”列為緊急維修的情況。
●業委會未在7日內審核同意,且已出現影響房屋正常使用或者居民人身財產安全情形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為維修,維修資金經審核后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直接列支。(記者 彭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