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结涉民生案件1967件 广西法院开展专项执行行动解当事人燃眉之急

2021年03月04日08:59  来源:人民网-广西频道
 

(四)唐某生与黄某幸离婚纠纷案

法院积极落实司法救助政策,有效化解执行不能案件。

【基本案情】

唐某生与黄某幸离婚纠纷一案,经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后因黄某幸未主动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唐某生于2020年10月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要求黄某幸支付女儿唐某某抚养费10800元。

经查,执行法院发现唐某生为双目失明的残疾人,因无稳定收入来源,是建档立卡在册的贫困户,仅靠低保收入抚养年幼的女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大化法院遂为本案开启涉民生案件绿色通道。经调查,黄某幸已再婚嫁至外县,且其与再婚丈夫均为双目失明的残疾人,主要依靠政府低保维持生计,生活同样困难,已无力支付女儿抚养费,该案属于典型执行不能案件。

为切实改善唐某生和女儿面临的生活困境,依法保障唐某某的受教育权利,大化法院主动到唐某生户籍地村委走访调查,指导帮助其提交司法救助申请,全程为本案开启司法救助绿色通道,最终将司法救助金10800元交到了唐某生的手中。

【典型意义】

不让贫困户返贫,是全社会的共同认识,妥善化解执行不能案件,是法院对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受教育权,是人民法院应尽的义务。在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无法通过强制执行得到有效实现时,执行法院及时开展司法救助,通过发放司法救助金,保障困难申请执行人和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存、生活权利,帮助他们走出生活困境,有效传递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五)杨某梅申请执行窦某荣、窦某仁赡养费纠纷案

法院强化释法明理,温情执行维系母女亲情。

【基本案情】

杨某梅与案外人窦某寿结婚先后生育窦某仁、窦某荣。离婚后,杨某梅独自抚养两个女儿至成人。两个女儿出嫁成家立业后,杨某梅于2001年起跟随窦某仁到凌云县城生活,期间偶尔到逻楼镇山逻村跟随窦某荣生活。2017年,因母女关系恶化导致产生赡养费纠纷。经法院审理,判决杨某梅跟随窦某仁生活,窦某荣每月支付杨某梅赡养费674.5元直至杨某梅去世时止。

自2019年5月起,杨某梅入住养老院。因住院医疗费、护理费母女再次产生纠纷。经法院判决,杨某梅今后的医疗费、护理费由窦某仁、窦某荣各自负担一半,直至杨某梅去世。

2020年9月,因窦某荣未完全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杨某梅老人就两份生效判决向凌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经调查,认为案件系家庭矛盾纠纷引起,简单执行虽然省事,但不利于母女亲情的维系,遂决定暂不采取强制措施,首先进行思想疏通、释法明理工作,最终促使母女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协议:窦某荣自愿履行判决确定义务,于每月3日前支付杨某梅赡养费674.5元;杨某梅今后医疗费、护理费的一半由窦某荣直接转到杨某梅的账户,直至杨某梅去世。至此,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不仅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执行法院温情执行,打通当事人之间的感情沟通壁垒、促使母女重拾亲情,让被赡养老人能够幸福安度晚年。

(六)覃某申请执行黄某良抚养费、探视权纠纷案

法院统筹兼顾,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

【基本案情】

覃某与黄某良在合山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离婚和解协议,约定婚生小孩覃某某随黄某良生活,覃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覃某某年满18周岁时止;覃某每月可探视覃某某一次,具体探视时间及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决定。

调解书生效后,双方因为其他琐事导致矛盾再次激化。覃某因未能按时探视女儿,因此也未再按期支付抚养费,案件遂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法院经查,双方对抚养费没有异议,案件的症结点主要围绕在孩子的探视权上。从维护孩子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为保护孩子健康快乐成长,执行法院决定先做释法说理、耐心疏导工作,多次去到黄某良家中与其谈心,多次召集双方到法院面对面化解矛盾,最终促使双方在春节前就孩子的探望及抚养问题再次达成一致意见。2月10日上午,在执行法院执行干警的陪同下,覃某委托父母到黄某良家中探视了女儿覃某某,并支付了抚养费。案件至此成功执结。

【典型意义】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需要家庭、社会的共同努力。执行法院以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最终目标,耐心说服父母达成和解,让未成年人得以沐浴在父母的关爱和司法的关怀下茁壮成长。

(责编:吴明江、黄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