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结涉民生案件1967件 广西法院开展专项执行行动解当事人燃眉之急

2021年03月04日08:59  来源:人民网-广西频道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行动典型案例

(一)刘某学申请执行刘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

法院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保障申请执行人基本生活,认真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促同族兄弟重修旧好。

【基本案情】

酒席上,刘某因酒气上头与人发生争执,并认为在场的同族兄弟刘某学在劝阻过程中有劝偏架嫌疑,遂于当晚持刀将刘某学脸部、肩膀、手臂等部位砍伤,致刘某学轻伤一级,致残程度为十级。经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赔偿刘某学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2万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监狱服刑无经济来源;同时发现被害人刘某学家庭条件本来就很困难,因受伤支出的医疗费更是让其生活雪上加霜。为此,执行法院积极帮助刘某学申请司法救助,一次性向刘某学发放司法救助金7000元,帮助他渡过生活难关,彰显司法关怀。

2020年,刑满释放后外出务工的被执行人刘某打算回家乡创业发展,但因尚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而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致使其回乡发展的愿望无法实现。刘某遂主动联系法院要求履行债务。考虑到刘某与刘某学系同村同组同族兄弟,执行法院积极组织双方开展和解工作。最终促使刘某与刘某学当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双方握手言和,执行法院也于当天同步屏蔽了刘某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至此,案件得以圆满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实现案件定分止争,永远是人民法院追求的司法价值。一个效果良好的执行案件,不仅要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得到及时兑现,也要保障被执行人有后续发展生存的机会,更要做到解除心结,实质化解矛盾。本案中,执行法院及时对经济困难的申请执行人给予司法救助,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给予信用惩戒,展示了执行的力度;充分聆听被执行人诉求,力争执行和解促使双方握手言和,诠释了法院司法为民的初心,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许某鹏申请执行陈某桂、某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足额财产确保胜诉当事人债权如数兑现,同时强化民生保障暂缓执行涉民生工资,为企业生存保留“生机”,最终实现双赢。

【基本案情】

陈某桂因驾驶挂靠在某运输公司的营运货车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许某鹏受伤,两辆机动车受损。经交警认定,陈某桂负主要过错责任,许某鹏负次要过错责任。后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陈某桂赔偿原告许某鹏各项经济损失18万余元,被告某运输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通过“线上+线下”执行新模式,依法查封了两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9月,某运输公司向钦南区法院反映,因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导致公司经营困难,钱款被执行后公司将难以存续,且法院查封账户中有部分钱款系用以保障工人工资的流动资金,并表示愿意主动提供公司名下的车辆进行担保,请求法院暂缓执行。钦南区法院在核实某运输公司反映情况并经征询许某鹏同意后,决定延缓执行,并在变更查封公司名下车辆后依法对公司名下账户进行解封,确保某运输公司得以继续生产经营和工人能够按时领取工资。

2021年1月,两被执行人如数向法院缴纳18万余元,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执行,一方面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保障申请执行人能够获得足额赔偿款的可预期性,另一方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有效通过司法手段帮助民营企业应对经营难题、渡过发展难关,让执行更显温情。

(三)顾某军等7名农民工与江苏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

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经营发展,同时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打击力度,确保涉民生案款得到足额执行。

【基本案情】

顾某军等7位农民工系外省来桂务工人员,2017年起到某房地产项目担任安全员,江苏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建设公司)每月按时支付部分工资。后双方就工资认定问题产生争议,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冲裁并由法院判决,建设公司应支付顾某军等7位农民工工资145万余元。

2020年11月,顾某军等7名农民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港北区法院当天即通过涉民生案件绿色通道完成立案。经查,建设公司系外省来桂投资民营企业,港北区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与建设公司联系争取公司主动履行。建设公司表示愿意履行,请求法院宽限一周再办理案款转账手续。港北区法院同意暂缓对建设公司采取强制措施。后建设公司未按期履行约定,为保证顾某军等人尽快拿回血汗钱返乡过年,港北区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冻结建设公司名下3个银行账户存款。建设公司随后反映,冻结账户中有2个账户是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法院冻结将影响公司后续农民工工资的正常发放。港北区法院经核查及时解除对该2个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冻结,同时要求建设公司先行履行部分钱款,否则将进一步采取强制措施。

随后,建设公司于年前将50万履行款转入港北区法院账户,港北区法院随即将钱款全部发放到顾某军等人手中。春节复工后,港北区法院再次与建设公司联系,督促其主动履行。经沟通无果后,港北区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查封、冻结、扣划建设公司名下足额银行存款。至此,顾某军等7名农民工应得的145万余元工资全部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对愿意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民营企业,法院将在法律范围内提供最大限度的便利支持,保证民营企业正常经营发展;与此同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决不能受到损害,对经法院给予履行宽限期仍不主动履行的民营企业,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胜诉劳动者的债权及时得到实现,全力打造公正、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责编:吴明江、黄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