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发现场
一审死刑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杨某犯故意杀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杨某不服,提出上诉。

被告人杨某接受一审宣判
广西高院二审: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杨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及车辆受损,构成故意杀人罪;杨某又以驾车冲撞不特定他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三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及多辆车辆受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对其数罪并罚。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前述裁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