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车位紧张小区周边道路拟准许夜间停车

2020年03月28日10:03  来源:南宁云—南宁晚报
 

  古城路一大院内停车场对外开放,实行停车资源共享、记者宋延康摄

  昨日,备受关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提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就当前市民关注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筹备、车位车库管理、公共收益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等方面新增了一些规定。

  1 业主大会由社区和派出所参与业主大会筹备

  意见声音:

  在调研中,业主代表提出不少问题:业主获取物业管理区域共有部分信息困难;业主在筹备成立业主大会过程中得不到指导,也得不到建设单位配合;有个别小区在筹备成立业主大会过程中发生治安案件,建议公安派出所参与筹建工作、协助维持秩序。

  二次审议稿新增规定:

  ●业主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查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车位数量等信息。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在30日内报告,逾期未报告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联名书面申请后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时限由30日修改为60日;筹备组成立后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限由30日修改为90日。

  ●辖区公安派出所派代表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街道办或者乡镇政府应当对筹备组成员进行培训。

  ●创新业主大会会议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采取异议表决,可以由业主小组推选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并代为投票,可以采用互联网方式召开。

  2 业主委员会有两种情形不得担任业委会委员

  意见声音: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业主代表提出,选举业委会委员过程应当做到信息透明;业委会不能与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经济利益;应加强对业委会的监督,对业委会委员缴纳物业费等信息予以公示;对不履职、不作为、违法的业委会,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换届。

  二次审议稿新增规定:

  ●业委会候选人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推荐表等方式产生,业委会主任、副主任选举产生后3日内进行公示。

  ●两种不得担任业委会委员的情形,即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任职或者是物业服务人的出资人。

  ●业委会应当每半年公示委员、候补委员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停车费情况以及停车位使用情况。

  ●业委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将业主共有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业主共有资金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被禁止。

  ●明确业委会任职期间出现作出的决定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形时,街道办或乡镇政府应当提前启动换届选举程序。

  ●对业委会委员、候补委员违反禁止行为的,加大处罚力度,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责编:庞冠华、李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