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车位紧张小区周边道路拟准许夜间停车

2020年03月28日10:03  来源:南宁云—南宁晚报
 

  3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旧物业拒绝撤离业主可请派出所协助

  意见声音:

  有居民委员会提出,实践中存在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对此,建议增加相关规定解决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难问题。

  二次审议稿新增规定:

  ●物业服务人拒不移交前款事项或者拒绝退出的,业委会或业主可向街道办或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可以向辖区公安派出所请求协助。

  ●物业服务人有破坏设施设备、毁坏账册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 车位车库建立停车资源共享协调制度

  意见声音:

  有立法研究基地提出,修订草案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车库、车位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与《物权法》规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不一致。

  有基层部门提出,部分老旧小区业主占用消防通道停车的问题难以解决,应当充分利用道路准许夜间停车。

  二次审议稿新增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车的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用于出售的,应当优先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购买和承租需要后,可以临时按月将剩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在消防车通道沿途设置警示标志、标线。

  ●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停车资源共享协调制度,停车位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在其周边商业配建停车场(库)、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错时停车方案。

  5 公共收益收益一半以上优先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意见声音:

  有业主代表提出,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取得的公共收益监督管理问题多、矛盾突出。特别是在成立业主大会之前,公共收益被物业服务企业侵占情况突出;公共收益应当首先满足对小区的维修、消防安全、电动车充电场所改造等。

  二次审议稿新增规定:

  ●建议规定公共收益单独列账,50%以上的公共收益优先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部分可用于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工作经费、消防设施器材更新、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改造、业委会审计等经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支出;公共收益应当存入银行专户。

  ●挪用、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的,由物业所在地县级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消防设施和器材缺失、破损列为紧急维修

  意见声音:

  有业委会提出,消防设施和器材问题涉及业主人身安全,建议简化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程序。

  有基层部门提出,出现影响房屋正常使用或者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情形而业委会不履职的,政府部门应当代为维修,预防可能发生的危险。

  二次审议稿新增规定:

  ●建议将“消防设施和器材缺失、破损的”列为紧急维修的情况。

  ●业委会未在7日内审核同意,且已出现影响房屋正常使用或者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情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为维修,维修资金经审核后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直接列支。(记者 彭媛媛)

(责编:庞冠华、李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