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审计厅印发复核审理工作管理办法

2020年03月18日11:40  来源:人民网-广西频道
 

人民网南宁3月18日电 近日,为适应新时代对复核审理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管理,规范复核审理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复核审理质量和效率,广西审计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复核审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了复核审理工作包括审计组及其所在审计业务处、牵头审计业务处、审理处等主要环节。明确了复核审理范围包括以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审计厅名义出具的审计报告(含审计意见、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及其征求意见稿、代拟稿)、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还将审计要情、审计专题报告、审计综合报告、审计信息、审计工作方案等审计文书和“三个区分开来”“容错纠错”等要求纳入复核审理工作的内容,使复核审理工作重点更加突出,构建了较为完备的复核审理全覆盖机制。

《办法》明确了复核重大政策跟踪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地方党政和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含高等院校)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国有企业(含金融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项目的牵头审计业务处;审计署、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或临时交办的审计项目以及其他类型审计项目,根据各审计业务处职能确定确定业务处进行复核,复核制度更加体系化、规范化。

《办法》明确了审计组及其所在审计业务处、牵头审计业务处、审理处的复核审理职责。审计组及其所在审计业务处对获取审计证据、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及起草的审计报告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审计结论的恰当性,文书格式和文字表述的规范性负责,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报告的质量和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牵头审计业务处对所提复核意见负责,并负责跟进审计组对复核意见的落实情况。审理处对所提审理意见负责,并负责跟进审计组对审理意见的落实情况,建立了更为完善的分层次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办法》梳理了复核审理工作的全流程各节点的要求,细化了审计组及其所在审计业务处提交复核审理材料和审计业务会议上汇报重点内容的具体要求,绘制了简明清晰的复核审理审定全流程图。同时对《审计要情》《审计专题报告》《审计综合报告》《审计信息》的适用范围、撰写要求和审批程序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办法》规定了对统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牵头审计业务处要统一组织协调、统一审计实施、统一数据分析和疑点筛查、统一定性处理、统一汇总上报。在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之前,商审计组和审理处对审计发现的共性问题拟定统一处理原则,确保同类问题、同性质问题定性、处理、评价、定责及适用法规的一致性。

《办法》规定了要积极探索集中复核审理制度,对重要审计项目,审理处可商审计组及其所在审计业务处、牵头审计业务处和其他有关处室,召开集中复核审理会,集中力量、集中地点、集中时间开展复核审理工作,充分沟通研讨,统一引用法规、统一问题定性、统一处理标准,提高复核审理效率。

《办法》还明确了对应履职未履职、未认真履职导致出现实质性质量问题需要通报的,或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需问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黄昊、陈燕)

(责编:陈燕、黄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