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稳就业等惠民生政策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2020年02月14日09:25  来源:广西新闻网
 

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政策措施

《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指导企业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要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对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

要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可协商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要指导企业规范用工管理。企业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在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要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调解仲裁工作。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为减少人员聚集,各级仲裁委员会优先采取电子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仲裁文书。

要依法保障受疫情影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畅通电话、信件、网络、微信等非现场方式举报投诉渠道,必需的现场举报投诉,合理错峰分段,减少人员聚集,同时做好测温、消毒等疫情防控。充分利用网上用人单位书面审查、欠薪风险预警监测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服务,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对用人单位以疫情期间因隔离、留观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为由,解除、终止劳动者劳动合同,及退回劳务派遣用工,或不按规定支付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克扣工资或者加班费、违反规定强制要求延长工作时间等性质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理。(记者 宋瑶)

(责编:庞冠华、周雨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