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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数据发展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

明确谁是数据处理者谁就是安全责任主体承担者

2022年11月26日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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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了解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按照谁是数据处理者,谁就是数据安全的责任主体承担者。

近年来,大数据已成为推动经济转型发展的新动力,它广泛应用于经济建设、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各个领域。以广西为例,2021年全区数字经济总量超8512亿元,占GDP(国民生产总值)比重约34.4%,数字经济企业达1.45万家,数字经济市场主体活力显著增强,数字经济引领增长态势逐渐形成,成为全区经济持续的重要动力。

此次,《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大数据主管部门等职责,对行业组织等职责给予规范。同时,明确了人才队伍建设、个人和组织义务、数据安全、数据应用等方面内容。

其中,在大数据发展应用方面,《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对大数据发展应用的职能,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对大数据发展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督,

此外,明确要建立数据协同发展机制,按照高水平共建西部陆海新通道和全面对接澳港澳大湾区发展要求,加强省际数据交流合作,推进“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推动数字互联互通,服务数字丝绸之路。

在数据安全方面,明确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按照谁是数据处理者,谁就是数据安全的责任主体。同一数据同时存在多个处理者,各自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数据处理者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数据处理者承担数据安全保护责任。(记者 彭媛媛)

来源:南宁晚报

(责编:庞冠华、李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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