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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消委会发布购房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避纠纷

签合同付款前需看清是“定”还是“订”

2021年08月07日09:48 | 来源: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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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上半年,广西各级12315机构和消委会组织共受理房屋消费纠纷433起,其中,大部分属于退回定金诉求纠纷。针对此情况,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近日发布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购房时应理性消费,避免冲动消费带来纠纷。

不诚信营销手段:合同玩“文字游戏”

部分消费者购房前对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银行信贷政策以及对楼盘的规划信息、施工进度、验收、周边价格、交房时间等重要信息了解不够,在营销人员诱导下一时冲动签认购书、交定金,最后反悔导致定金无法退还。

一些房地产销售公司还会玩“文字游戏”,利用事先设计的格式合同文字误导消费者。如:“认筹协议书、认筹金”“认购金”“优惠登记金”“诚意金”等类似格式合同。虽然约定所谓的“认筹金”“优惠登记金”“诚意金”能办理退款,但经营者绝不会主动退款且退款手续复杂,到账时间长久,耗费消费者大量时间和精力。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购房交定金或订金之前,要提前向银行和公积金部门咨询政策,了解自身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贷款额度、公积金额度,避免购房资金不足导致违约。

在签订“认购协议书”、交付定金或订金(如“认筹金”“认购金”“优惠登记金”“诚意金”)时,明确约定预先支付价款的性质,认真核对合同中是“定金”还是“订金”。“定”和“订”一字之差却词意不同,并明确不能履行认购协议时,定金或订金的退款时间和违约责任,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特别要提醒广大购房者,支付购房定金或订金时收款账户必须是房产开发商的银行专户,严格核实转账支付方式(如POS机等)和房产开发商收款账号是否准确,切不能支付给个人或其他单位账户,谨防上当受骗。

不诚信营销手段:口头承诺各种优惠

为了“锁定”目标消费者,一些房产开发商以“即将规划、建成”“未来几年生活配套成熟”等销售术语给消费者“画饼”,虚构、夸大其开发楼盘生活配套设施、周边环境等重要信息,误导导致消费者冲动签订认购书并交定金。

除了楼盘重要信息“画饼”,口头承诺的“优惠”也容易让消费者脑子一热掏钱买单。在交易之前,房产中介公司、营销代理渠道商或促销人员口头承诺给予装修房屋优惠××万元、购房总价优惠××万元、购房即可抽奖获价值最高××万元奖品等“优惠条件”诱导消费者。待消费者签订了购房合同,房产开发商却以“承诺优惠属销售人员个人行为,与房产开发商无关”为由拒绝兑现。

消费提示:

不要轻信房产开发商或销售人员口头承诺的优惠。若商家做出了口头优惠承诺,在签订协议书时必须将承诺内容写进去。

消费者应了解清楚楼盘的规划真实信息,生活配套设施是否完善,周边楼盘价格情况,上学、就医、环境、交通是否便利,明确交房时间、交房标准、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间以及逾期的责任等重要信息,慎重签订购房合同和支付定金或订金,切勿盲目冲动消费。

不诚信营销手段:“三产房”冒充商品房出售

还有一些不诚信的房产开发商,以“三产房”冒充商品房出售,也为消费者带来了纠纷。

消费提示:

在签订合同或协议前,应认真查看开发商的“五证”“两书”是否齐全;是否公示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物业服务费用等,是否公示商品房房源房号及面积测绘成果,是否公示“一房一价”明码标价等,遇到有疑惑时,请及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法律专业人士等咨询。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认真阅读合同的所有条款,对于合同的空白处的填写,要与开发商明确约定。对合同中的房屋单价及总价、按揭贷款、付款方式、建筑面积、违约责任等条款要明确约定。

购买二手房的消费者要谨防中介公司违规代理、变相收取定金或预定款,暗中加价收费,不明码标价,“一房多卖”等行为。消费者在购买前,应到产权管理部门查询房源是否合法、是否有抵押、是否有贷款、物业费是否结清、核准是否正在出租等。(记者 苏昭宇)

(责编:庞冠华、周雨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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