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区法院依法打击传销、非法集资犯罪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2019年以来全区法院依法打击传销、非法集资犯罪情况,并公布八起重大传销、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2019年1月至今年5月,全区法院审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901件3292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400人,重刑率12.15%,最高判处有期徒刑12年。审结非法集资犯罪案件189件329人(集资诈骗罪案件30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159件),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124人,重刑率37.69%,最高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从审判情况看,传销、非法集资犯罪仍然高发频发,2018年传销、非法集资犯罪新收案件数分别为392件、76件,2019年传销、非法集资犯罪新收案件数分别为559件、119件,同比分别增长42.60%、56.58%,2020年传销、非法集资犯罪新收案件数分别为493件、128件,涉案领域多,危害性大。下一步,全区法院将持续对传销、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部分典型案例
利用加入“自愿连锁经营”拉人头发展下线
2012年起,被告人刘某、赵某某等21人先后在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开发区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的形式参加“自愿连锁经营”组织,要求参加者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并按照“五级三晋制”进行管理,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关系,上线人员依照其层级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人数及申购份数予以瓜分获得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至案发时止,该组织网络层级超过3级,体系成员达120人以上。刘某、赵某某等人在传销体系中均已达到老总级别,对传销组织的发展壮大起到关键作用。
今年3月19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2年不等的刑期,并处2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自愿连锁经营”传销案属于传统意义上的传销犯罪活动,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其人数较多,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该案的宣判,彰显广西法院对传销活动犯罪的零容忍态度,该依法重判的绝不姑息,这也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必然要求。
利用老年人养生心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7年10月,湖南清泉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在柳州城中区注册成立湖南清泉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该公司实际由被告人罗某控制,被告人罗某某负责协助管理,二人利用该公司在柳州市大肆宣扬湖南清泉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养老项目,使得投资人在该公司签订《奇山公寓预定养生服务与合同书》,以每年每万元返现金约900元或返消费券900元的返利方式,向110名投资人非法吸纳资金431万元。
2020年1月19日,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被告人罗某、罗某某退赔本案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418.7755万元。宣判后,二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养老领域的非法集资案件频繁发生。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养老机构未经民政部门设立许可和有关部门依法登记均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及收住老年人。广西法院提醒,选择养老机构时应全面核查相关证件并按规定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对于要提前预付高额养老服务费用的要求务必谨慎对待,不要为高额回报所诱惑,并提醒、劝阻身边的亲人朋友,远离非法集资,守好自己的养老钱。
打着“富民”“就业”旗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以赵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深圳国玺华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国玺华商公司)在全国多个省市设立有分公司。国玺华商公司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下,公开宣传所谓“富民就业工程”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募集资金,即投资人以1万元为单位投资,倍数上不封顶,并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投资额的1%计算每日工资(利息),期限为200天,期满后合同终止,累计可获得投资额2倍的本息回报。同时,老客户介绍新客户投资,还可以得到新客户投资额5%的一次性奖励。被告人黄某某、尚某某等17人先后加入国玺华商公司、广西区分公司和南宁各分公司,推广“富民就业工程”。经鉴定,黄某某等人共吸收1万余名集资参与人的资金共计约5.08亿元,返还本息约2.81亿元,未返还本金约2.27亿元。
2019年10月8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40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至3年3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20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责令被告人黄某某等人继续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宣判后,黄某某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手段新颖,项目欺骗性更大。被告人宣传所谓“富民就业工程”是打着就业致富的名义,以和集资参与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外衣,掩盖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的违法实质。由于打着“就业”“富民”等名义、旗号,且返利高,又签订有劳动合同,因此迷惑性大,极易诱骗群众上当受骗。广西法院提醒广大群众,承诺无风险的高额利息,编造虚假的项目、虚假宣传造势等都是非法集资常用的手段,面对“快速致富、低门槛、零收益”的诱惑,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警惕,加强辨别。(记者韦薇 通讯员郭益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