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南宁4月1日电 (王功孝)针对住房租赁企业“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的经营乱象,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前组织起草了《南宁市存量房买卖与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南宁市房屋交易市场秩序和行为,保障房屋交易资金安全。该《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超过月租金两倍的押金等被监管
《办法》明确了存量房买卖、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的管理和划转方式,并着重对办理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流程和租赁企业责任进行了阐述及说明,明确交易当事人应当在监管银行一并开设监管和结算账户、租赁企业应在监管银行开设全市唯一的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办法》提出,应纳入监管的资金包括几个方面:支付周期超过3个月的租金及支付周期不超过3个月但交易当事人约定进行监管的租金;住房租赁企业收取承租人的租金周期长于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周期,其尚未支付给房屋业主的租金;超过月租金两倍的押金;承租人申请的“租金贷”资金;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监管的其他资金。
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流程如何办理
(一)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登录监管系统填写住房租赁基础性信息,选择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服务事项及监管银行;
(二)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和监管银行签订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并通过监管系统向监管机构报备。监管协议中承租人信息、租赁期限、支付周期、月租金和押金等各项内容应与监管系统网签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保持一致;
(三)当事人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按约定将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等存入监管账户。
(四)监管银行收取存入的监管资金时,应当对监管系统传输的承租人信息、租赁期限、支付周期、月租金和押金等住房租赁基础性信息进行核对,并将资金监管信息反馈至监管系统;
(五)监管银行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将监管资金划转给住房租赁企业。在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解除方面,明确了当发生《办法》规定情形时,由监管银行解除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并划转监管资金,将结果通过监管系统向监管机构备案。
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开展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工作过程中的行为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须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服务提示,主动引导交易当事人办理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禁止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代收代付、侵占挪用交易资金和额外收取服务费。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违反规定的,将采取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曝光、诚信扣分、暂停网签备案资格、依照违法行为分别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等举措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提醒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4月18日前,将意见发送电子邮件至cqzxjy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