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将于3月1日起实施

2021年01月15日17:19  来源:人民网-广西频道
 

2020年9月11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将南宁市列为国家14个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之一。近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长期护理保险是一项惠及民生的保障制度,重点解决南宁市重度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难题,不会增加企业负担。《实施意见》在参保对象、筹资标准、筹资方式、待遇标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明确参保范围,市职工医保参保人群先行试点

《实施意见》规定,参保范围为南宁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包括在职职工、符合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已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不参加长护险。

明确筹资标准,在职职工由单位和个人平摊

《实施意见》规定,长护险实行参保人员终身缴费制。长护险试点期间,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以当期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作为长护险缴费基数,按照单位和参保人员同比例分担的规定,缴费比例为0.30%。也就是说,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各承担0.15%的缴费比例,单位缴费部分与职工医保同步缴纳,个人缴费部分每月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扣;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按照缴费比例0.15%每月从职工医保划入个人账户资金中扣缴,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参保缴纳长护险保费则按照缴费比例0.30%每月从职工医保划入个人账户资金中扣缴。

明确服务方式,机构上门、入住机构和异地居住护理

《实施意见》规定,参保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入住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接受护理服务,或居家接受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上门提供基础护理和医疗护理服务;重度失能人员在自治区内统筹地区外异地居住,经长护险承办机构组织失能评定,符合待遇享受标准的,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备案,其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签订长护险护理服务协议,可在居住地接受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上门护理或入住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护理。异地机构上门护理人员须经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组织规范化培训合格,按照规定的护理服务项目和内容提供规范的长护险护理服务。

明确待遇标准,护理服务方式不同,待遇标准各异

《实施意见》规定,经失能评定符合长护险待遇支付条件的重度失能人员,从评定结论下达的次月起享受长护险待遇,长护险基金支付不设起付标准,由长护险基金按月度支付,支付标准以2019年度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926元)的50%确定,由长护险基金和重度失能人员按照规定比例分担支付。其中,参保重度失能人员选择机构上门护理服务的,由长护险基金按照护理待遇每月限额标准的75%支付,余下25%由个人支付;选择在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接受护理服务的,由长护险基金按护理待遇每月限额标准的70%支付,余下30%由个人支付;长护险参保人员在自治区内南宁市外的异地居住,经长护险承办机构组织失能评定,符合待遇享受标准的,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备案,可选择在居住地接受居家或定点机构护理服务,由长护险基金按护理待遇每月限额标准的60%支付,余下40%由个人支付。(陈婵)

(责编:陈露露、叶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