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出庭履职:涉黑案件开庭审理 逃犯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08月19日17:01  
 

检察长出庭履职:涉黑案件开庭审理,逃犯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金洪参加李如雄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长出庭履职:涉黑案件开庭审理,逃犯自愿认罪认罚

庭审现场

7月15日上午,杨金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一案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宁铁检察分院检察长阳寿嵩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依法支持公诉。

据悉,被告人杨金洪系李如雄(已判刑)等23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的漏犯,该案涉及人数多,案情复杂,杨金洪是该案件的在逃人员,潜逃多年后于2019年9月17日被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该案于今年2月6日移送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审查起诉。受理该案后,分院检察长阳寿嵩靠前指挥、带头办案,认真细致、全面审阅案卷材料,详细了解案件事实。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确保不因疫情影响办案效率,办案组一方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一方面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支持配合,异地出差提讯犯罪嫌疑人,并加强释法说理,促成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长出庭履职:涉黑案件开庭审理,逃犯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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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阳寿嵩检察长依法宣读起诉书,准确有力地指控犯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杨金洪自愿认罪认罚。经审理,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采纳了宁铁检察分院的公诉意见和确定刑量刑建议,并当庭进行宣判。被告人杨金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杨金洪当庭表示不上诉,悔罪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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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宁铁检察分院始终自觉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持续发力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深化。此次对该案提起公诉是宁铁检察机关对黑恶势力打出的又一记重拳,也是贯彻落实扫黑除恶“六清”行动重要举措。检察长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充分落实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领导直接办案的规定,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彰显了宁铁检察分院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坚强决心。

来源:广西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责编:周雨乐、庞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