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推荐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通知》要求,按照《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规定,广西积极开展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工作。经组织推荐、实地初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等程序,广西决定推荐25个区(单位)申报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一是强化领导,提高认识。广西及时向各地下发通知,迅速安排布置推荐工作。要求各地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在最短时间内将工作分配到人、责任落实到位。各地对照《国家民委关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寺庙的实施意见》(民委发〔2014〕94号)文件所规定的各类型测评指标,对标对表,做好初步自查自评,初选后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向自治区民宗委组织推荐。
二是实地初验,掌握情况。自治区民宗委于6月派出5个初验组,分赴14个设区市对拟申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进行实地初步核验。各初验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走访初验等方式,掌握具体情况。根据民委发〔2014〕94号文件所规定的各项指标体系进行初验,对照各类型测评指标进行评分。经初验评分,25个区(单位)符合条件,能够紧扣“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总目标,按照人文化、实体化、大众化总要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开展各项工作。能够严格按照中央、自治区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部署要求,高度重视、高位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不断拓展创建工作的覆盖面和纵深度,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全面推进、亮点突出、成果丰硕。
三是研究推荐,把握均衡。根据国家民委“把握类型均衡,结合实际择优推荐”的要求,结合各地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工作积极性和实效,在充分考虑地区平衡的基础上,经过自治区民宗委党组会研究审议、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审核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确定25个区(单位)作为推荐名单,其中4个区(单位)属于命名有效期满,按照国家民委印发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须重新进行申报。推荐名单按推荐类型分布为,示范县(市、区)8个、示范乡镇2个、示范学校8个、示范社区3个、示范机关1个、示范村2个、示范企业1个。
四是建立机制,夯实基础。参照《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已完成征求意见工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将正式印发。广西将按照全国和自治区命名办法,进一步严格把关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评审命名,打实基础,严控质量,把真正打造符合标准的自治区示范区示范单位,向国家民委申报参加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评审。同时将继续指导所推荐的单位及时查缺补漏,补齐短板,完善材料,巩固成果,迎接国家民委的验收。(王珊、胡建维)
来源:广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