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矿产资源保护研究的厚重之作

——评《我国矿产资源保护立法创新研究》

李海荣

2020年04月30日09:13  来源:人民网-广西频道
 

保护资源需要有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广西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廖欣研究员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我国矿产资源保护立法创新研究》正是在此背景下的一部厚重之作。他之前曾长期在桂林矿产地质研究院工作,对矿产资源管理与保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有着和深入的了解和深刻的体会。近年来,他持续关注国内国外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相关问题,在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基础上思考探究,形成了自己的独特学术见解。

依本人浅见,本书的学术贡献主要在于:

第一,理念上有较大突破。作者在本书中提出的立法理念,充分体现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紧跟了新形势,凸显了新视角,可为我国立法机构修改完善现行《矿产资源法》提供有益参考。

第二,理论上有较大创新。比如,本书提出了矿产资源保护立法“区别保护理论”,认为矿产资源保护应区别不同区域,不同矿种进行分类保护,在处理矿区关系和分配矿区利益时,尤其是在设置矿权与地权、林权等权利的优先权时,要根据矿区的规模、矿种的性质和当地风俗习惯的不同而采取相应的方法与对策,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石油、铜等国家重要矿种,矿权要优于土地权,一般的石灰岩、长石等矿种,土地权要优于矿权;对分布在耕地、农民宅基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土地权要优于矿权,分布在普通山坡、边远荒山的矿产资源,矿权要优于土地权等。

第三,制度上有较好的建构方案。比如,本书提出在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物权法律制度时,要明确国有资产和国有财产管理部门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行使主体、完善包括优质资源出让金、矿产资源权利金和所有权分成等内容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在完善矿产资源安全制度中,提出建立优势和战略矿产资源储备制度、紧缺矿产资源储备制度、替代矿产资源储备制度;在完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中,提出建立矿产开采企业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和矿产资源专业法律审判制度。

第四,实践上有较大借鉴价值。本书在进行充分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专家建议稿,为我国《矿产资源法》的修订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李海荣,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原副部长、广西社会科学院原院长、原党组书记、教授,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

(责编:伍迁、周雨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