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起南宁市村卫生室启动“乡聘村用”管理模式

乡村医生待遇提高 工资保险有保障

2020年04月25日10:03  来源:南宁晚报
 

6月1日起,南宁市政府办的村卫生室全面启动“乡聘村用”管理模式,切实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签订合同乡村医生身份转变

目前南宁市存在乡村医生老龄化严重、人员不足、服务能力较弱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医疗卫生工作发展。为此,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乡村医生“乡聘村用”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中提出的目标,2021年底前,每个政府办的村卫生室至少配备一名合格的乡村医生,使乡村医生队伍趋于稳定,能为农村居民提供较好的基本医疗服务和承担40%以上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实施意见》中提及的全市政府办的村卫生室,即由政府投资建设并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其中提出,将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聘用关系。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身份由个体转变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外聘用人员,实行“乡聘村用”。

未被聘用和不愿在政府办的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政府应鼓励其取得相应资格后依法执业。对在村卫生室工作年限较长、业务水平高、群众反映好且取得执业助理及以上执业资格的在岗乡村医生,可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优先录用。

待遇提高工资保险有保障

据了解,长期以来,乡村医生处于个体经营状态,没有稳定的收入和养老保障,村医人才难以稳定。针对“乡聘村用”的乡村医生,《实施意见》要求统一实行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制度,按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副主任补助标准核拨基本工资补助经费,作为乡村医生的基本工资;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以及其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作为乡村医生的绩效工资。

此外,各县(区)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对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适当增加补助。对于实行“乡聘村用”的乡村医生,将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其他保险,切实解决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

规范配置建设乡村医疗队伍

在乡村医生的配置上,《实施意见》指出,原则上每千服务人口配备1名乡村医生,不足1000服务人口的按1名配备,同一村卫生室有2名以上乡村医生的,鼓励配备至少1名女性乡村医生。乡村医生的准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取得乡村医生资格,并按规定接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培训合格。

乡村医生后备人才队伍建设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根据乡村医生需求计划,通过订单定向培养、向大中专院校或社会招聘等形式,提前做好即将空缺乡村医生岗位的人才储备工作,保障空缺乡村医生岗位及时得到补充和更新。(记者廖欣 实习生苏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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