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医保费

2020年03月21日09:29  来源:南宁云—南宁晚报
 

昨日,记者从南宁市医保局获悉,南宁市日前印发《关于南宁市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实施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初步匡算,此次实施阶段性减半征收后,预计可为全市企业减轻负担约53700万元,为复工复产创造有利条件。

《通知》明确,今年2月1日至6月30日,对参加南宁市职工医保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以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实施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征时间为5个月,职工医保企业单位缴费比例从优化营商环境阶段性降费前的8%减半至4%。

在实施减半征收期间,个人缴费比例2%不变,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1.3%不变,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后企业单位缴费比例合计为5.3%。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费无须企业单位另行办理申报手续,由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机构在核定应缴职工医保费时直接进行调整。实行阶段性减征期间,企业单位已按原缴费比例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由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机构作退费处理。

同时,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措施》中企业单位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政策规定,缓缴执行期限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南宁市企业单位既可以享受减半征收政策,又可以申请执行缓缴政策。缓缴期满后,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机构按政策规定的缴费比例和期限核定应缴职工医保费,由缓缴企业单位足额进行补缴。企业单位申请缓缴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费期间,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同时缓缴。缓缴期满后,缓缴企业单位依法履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代扣代缴义务,随同缓缴企业单位缴费部分一起足额补缴。缓缴期间企业单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职工医保待遇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受影响。(记者 史小辉 通讯员 磨嘉)

(责编:周雨乐、陈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