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加班工資到底怎麼算?能拒絕加班嗎?專家解釋來了

2021年02月18日09:59  來源:廣西普法
 

 

春節假期,在今年“就地過年”的倡議下,許多人選擇在工作地迎接新春。雖是假期,仍有相當多的人需要堅守崗位。1月27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就業促進司負責人表示,在春節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21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2021年春節放假日期安排為:2月11日至17日放假調休,共7天。

如果春節加班,工資該怎麼算呢?

中國勞動學會特約研究員蘇海南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蘇海南說:“今年春節期間,法定節日是12日至14日。在這三天,如果勞動者因為工作需要繼續工作的,就應該按照他本人工資的三倍來支付加班工資。如果整個春節7天期間都不休息,另外的4天因為是借用的雙休日,那麼在這4天工作,如果不能倒休,就應該按本人工資的兩倍來支付加班費。”

根據有關規定,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工作時間21.75天折算,即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根據上面的計算方法,隻要確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就可以確定加班費。

“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又是如何確定的?

蘇海南介紹,如果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發放的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基數最下限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蘇海南說:“按勞動法的規定,工資應該是全口徑的,你本人如果一個月是3000塊錢,那麼按照21.75(天)得出每天的工資額,以這個來做基數﹔有的如果本人的全部工資中間基本工資或者叫崗位工資佔了大頭,以這個做基數,有些企業是這麼做的,還有按照勞資雙方商議的一個平均值來做基數﹔第三種,以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做基數。總之,支付加班費的基數最下限是一定不能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的,最好是要完完全全按照法律規定來操作,應該是勞動者本人的月工資除以21.75天,或者按日來支付工資的,應按照日工資做基數來支付加班費。”

以北京為例,按2020年北京最低工資標准2200元計算,春節期間,在崗7天最少可以拿到1718.5元。

雖然有加班費,但畢竟是假期,因勞動者拒絕加班而引發的糾紛也時有發生,某咨詢公司的軟件工程師因拒絕公司春節假期攜帶電腦回家工作的要求被開除。經勞動仲裁,勞動者獲賠19.4萬元。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后被駁回,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如果公司要求員工加班,勞動者可以拒絕嗎?如何才能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勞動法專家左祥琦指出,根據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但是,如果出現緊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適當突破這些限制加班的規定。

左祥琦說:“實際上,不管是春節,還是平日,還是周六周日,加班原則上都要征得員工本人同意。公司沒有權利強迫員工必須加班。當然法律有些特殊情況規范,比如說像有一些突發公共事件,相關的一些有職務行為的人基於他的職務上的要求,不可以不參加加班。舉個例子,比如一個城市的供水系統出現故障了,趕上周六周日或者趕上節假日,說讓加班搶修,我自己不願意,這不行。勞資關系是一個合作關系,不是一個抗爭關系。”

春節期間,不同行業、不同企業間出現了用工不平衡的現象,為有效解決“用工荒”和“用工閑”的矛盾,多地在缺工企業與勞動力富余企業之間實行“共享員工”,也為春節時期就地過年的務工人員提供了“新崗位”。與此同時,用工關系可能面臨一些法律風險。比如,出借期間出現任何用工問題該由哪方來承擔主體負責呢?左祥琦介紹,在勞工關系沒有變更的前提下,勞動者被臨時借用期間由出借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主體責任。

左祥琦說:“在這期間,如果實際使用你的單位跟你沒有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還在之前單位,這種情況出現糾紛,還是要告原來的單位。當然,你可以把實際提供勞動或者實際工作的單位作為第三人或者共同的被申請人去提起仲裁。”

(責編:彭遠賀、許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