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需要夫妻雙方為之付出努力,家庭才幸福美滿,但這裡要說的這對夫妻,妻子在家照顧三個子女日夜操勞,但丈夫卻在外不僅拈花惹草從不顧家,還實施家暴。近日,良慶區法院依法判決雙方離婚。實施家庭暴力是法定的離婚事由之一,而遭受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小陳與小韋於1995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有三個子女。之后,小韋在外幫別人開貨車后不顧家,且與婚外異性開房。不久前,小韋對小陳實施家暴,將小陳的手指打傷,且依然在外面與別的女子有曖昧關系。對此,忍無可忍的小陳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結婚初期夫妻感情較好。生育有三個子女,小陳為了照顧子女在家干活,為家庭盡心盡力。小韋開始幫別人開車搞貨運后很少回家,未盡到應盡的責任,還與別的女子有曖昧關系,導致夫妻感情惡化。
其間,小韋雖然寫下保証書承諾今后不再犯,但他沒有悔過自新,仍與他人保持曖昧關系,並對小陳實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小韋實施家庭暴力,且與他人保持曖昧關系,存在過錯,應當給予小陳適當賠償。
最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未成年子女跟隨小陳生活,小韋每月支付撫養費,農村承擔地由小陳承包一半,小韋賠償小陳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法眼觀察:
實施家庭暴力是法定的離婚事由之一。如果因一方對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家暴受害者應及時報警並到醫院就診確認傷情,並保留病歷等相關証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