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令”撐腰 “神器”助取証

——貴港市覃塘區人民法院推行律師調查令制度

2020年03月30日19:49  來源:人民網-廣西頻道
 

為節省案件調查取証時間,加快案件審理進程,近年來,貴港市覃塘區人民法院在審理工作中,合理運用律師調查令,著力解決實踐中的取証難問題,有效節約了司法資源。

一“令”破解取証難

“黃法官,您好!我父親的案,我如何才能查找到更有力的証據?”

“建議你和你的律師申請律師調查令,調查當時的報案筆錄。”

覃塘區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黃保昌審理一起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原告陳某的父親於2018年9月在被告某公司的船上工作時突發疾病,被同事送往當地醫院搶救,次日搶救無效死亡。原告認為其父生前任職於某公司,擔任船長職務,在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於48小時內死亡,符合工傷死亡條件。因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被告拒不承認陳某父親是其公司員工。陳某父親死亡之后,公安機關對有關証人作有調查筆錄,而原告無法取得,故陳某的律師向法院申請律師調查令,調取報案筆錄。覃塘區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陳某的申請符合規定,決定指定原告陳某的律師周律師、廖律師持律師調查令到廣州某派出所調查收集案件相關証據。原告律師持此令順利調取了証據材料13份,對案件的審理起了關鍵作用。

據悉,《律師法》規定律師憑律師執業証書和律師事務所証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証據。但在實踐中,存在人為的阻力。如律師持律師調查令,可有效減少人為阻力,保障當事人調查收集証據的權利,從而維護當事人實體權利。

助力攻堅節約資源

“調查令”保障了律師的調查取証權,提高了審判效率,節約了司法資源,有助於案件的公正審理。

覃塘區五裡鎮韋女士,婚后長期遭受丈夫吳某的家庭暴力,期間曾向派出所報案。韋女士向覃塘區法院起訴離婚,需提供証據証實其長期遭受丈夫家暴。韋女士的律師向法院申請律師調查令,順利調取了韋女士的報警記錄及調查筆錄。

律師調查令,是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案件線索時,法院支持律師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獲取相關証據而簽發的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因案件取証需要,可由當事人律師向法院提出申請,承辦法官經過對申請人的資格、申請理由、申請是否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調查証據的范圍及與案件的關聯性等方面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頒發律師令。律師可以持調查令要求相關部門出具涉案當事人或者機構的銀行賬號、檔案材料、權利憑証等,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

靈活運用促進辦案

“法官,我和他已經不可能和好了,我懷疑他在南寧買有一套房子,我想讓我的律師去取証。”陳女士說,他與丈夫長期異地分居,感情已無和好可能。陳女士向覃塘區法院起訴離婚,為查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情況,陳女士的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前往相關部門調查當事人丈夫的房產記錄。

律師調查令實施以來,覃塘區法院院根據案情需要實施,既保障了法官的中立地位,又體現了對律師的尊重,同時調動了律師自行調查証據的積極性,為案件公平公正審理營造了良好的司法氛圍。

結合當前形勢,律師調查令制度是對保護當事人權利的有益探索。目前,覃塘區法院共簽發律師調查令15份,既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保護了當事人的取証權利。(李倩 韋鬆青 王勇)

(責編:王勇、許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