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多项鼓励措施 推动就业帮扶车间吸纳更多脱贫人口
■ 建设五类就业帮扶车间:厂房式、居家式、种养式、贸易流通式、文化旅游式
■ 市场主体带动5名以上脱贫人口就业的,即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
■ 吸纳10名以上脱贫人口就业、年经营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就业帮扶车间,将力推转型升级为乡村就业工厂
8月18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为鼓励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建设和发展就业帮扶车间,吸纳更多脱贫人口就近就地就业,该厅联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持续加强就业帮扶车间工作实施方案》。
《方案》明确建设五类就业帮扶车间,包括厂房式就业帮扶车间、居家式就业帮扶车间、种养式就业帮扶车间、贸易流通式就业帮扶车间、文化旅游式就业帮扶车间。对于就业帮扶车间的认定标准也更加简化,如市场主体带动5名以上脱贫人口就业的,即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
其中,对取得合法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健全、稳定运营1年以上、吸纳10名以上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年人均工资收入不低于2万元)、年经营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就业帮扶车间,将力推转型升级为乡村就业工厂,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授予“乡村就业工厂”牌匾。对乡村就业工厂,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专员联系制度,提供政策补贴申领、用工、培训等专项服务。
对于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并为其购买不低于15元/人/月意外伤害保险,每个脱贫人口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季节性用工的种养式车间可适当放宽累计工作时间),且获得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的,给予就业帮扶车间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对于就业帮扶车间通过集中培训、师徒传帮带等形式开展脱贫人口就业技能培训的,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就业帮扶车间签订协议,由其通过项目制组织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按签订劳动合同的脱贫人口数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00元、单次不超过每人10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记者罗琦 实习生韦春婵)
来源: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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