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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18种办法破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2021年08月12日11:58 | 来源:人民网-广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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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利用3年时间全面化解全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操心事、烦心事,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指导意见》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服务于民、取信于民、让利于民”和“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针对解决开发建设单位申请主体不清或缺失,土地权属来源不清或权属资料不全,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房屋供地手续不全或相关费用未缴,规划许可、竣工验收、消防和人防手续不完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和跨宗地建设等6大类问题,包括开发建设单位因改组、改制、合并和兼并等原因造成申请主体不清,国有土地建设项目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无土地权属来源,项目供地手续不完善,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国有土地上原分开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不动产因抵押、查封等原因无法办理登记等具体情形提出了18种解决路径和破解办法。

《指导意见》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商品住宅小区业主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原开发建设单位不配合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造成登记主体缺失,致使业主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告知原开发建设单位或原权利人,经公告(公示期不少于30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由现权利人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同时依法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对已建成入住的,原开发建设单位不配合办理房屋首次登记,致使业主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经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代表同意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告知原开发建设单位或原权利人,经公告(公示期不少于30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业主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指导意见》强调,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房屋的建设项目,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市、县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建设项目部分(单独楼栋)符合规划的,由市、县自然资源局对符合规划的部分(单独楼栋)先行进行规划核实,出具符合规划的核实意见。

项目建设工程因报建报批手续不全或无法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或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鉴定,并出具检测鉴定报告或鉴定结论。符合要求的可作为房屋符合工程建设和验收要求的替代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应当办理消防和人防手续的项目,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先按照项目竣工时的消防和人防技术标准要求组织消防和人防安全条件评估,并按要求整改合格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消防)和人防等部门补办消防、人防验收或备案等手续。

清理“旧账”,不欠“新账”。《指导意见》要求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中,既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又要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借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搭便车,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违规问题合法化。要坚持疏堵结合,强化源头治理和过程管控,坚决遏制不动产登记新增问题。(潘正伟 黄海军)

(责编:刘佳、叶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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