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合法权益 维护公平正义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要点解读

2021年06月21日08:41  来源:广西日报
 
原标题:保障合法权益 维护公平正义

7月1日,受到社会极大关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将正式施行。

在新时代新发展阶段,《条例》将重点解决调解仲裁实践中出现的哪些问题?如何紧随信息化趋势,探索解决“互联网+”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应用中的法规空白?作为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修订后调解仲裁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又在哪些方面体现广西特色?日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处室负责人就社会各方关注的问题,对《条例》进行分析解读。

A 坚持问题导向 适应发展需要

“制定出台《条例》,不仅有其现实需要,也更符合广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处室负责人开门见山地说。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施行以来,全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特别随着近年来新产业、新行业、新业态的不断涌现和快速发展,用工形式日趋多样,新型劳动关系涌现及“互联网+”发展对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提出新要求。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外部大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自然也对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质效提出更高要求。”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

此外,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现实——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办案保障基础仍较为薄弱。根据此前相关调研所掌握情况来看,由于缺乏相关经费、未按规定落实调解员办案补贴等问题,广西基层调解组织面临着组织涣散、职能弱化、调解员积极性和专业性较低等问题;基层仲裁队伍人员流失、经费和办案补助不到位等问题目前依然存在,严重影响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质效。

种种现实需要和社会背景相叠加,亟需出台相关配套法规措施予以保障。“因此,《条例》的出台,将重点解决调解仲裁实践中出现的机制不完善、职责不明确、保障不到位、管理不规范、程序不明晰等问题,以适应新时代事业发展需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

例如,《条例》是全国已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省份(江苏、浙江、广东、山东等)中唯一设置了独立的“预防”篇章的立法——通过设立“预防”专章,把预防摆在更重要的位置,有利于实现源头治理目标,适应了近年来广西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快速增长、案情日趋复杂等重大变化的现实需求。

又如,《条例》设立专门条款明确特殊时期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要求——这是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争议处理经验的总结和对今后实际工作的指导规范。

B 加强效能建设 提高服务能力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调解仲裁活动,是今后争议处置工作的一个重要趋势。

近年来,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展的“互联网+调解”“互联网+仲裁庭审”试点中,我国东部发达省份以及广西南宁、柳州、桂林等市相继开展实践。特别是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互联网+调解仲裁”在广西上述相关地区实践运用中明显提速,为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能力,解决“案多人少”的困境作出了有益尝试,也是迈出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更好服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重要一步。

为此,《条例》率先在全国把“互联网+调解仲裁”列入法规条款。“此举填补了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信息化建设的法规空白,利于广西加快推广应用‘互联网+调解仲裁’。同时,《条例》规定‘有关单位通过互联网为当事人提供调解仲裁申请、案件信息查询、文书送达、网上调解和远程庭审等便利服务’,这有效解决了争议发生后,不少劳动者在发生争议后已前往外市甚至外省工作,维权时间久、维权成本高的问题。目前我厅正在抓紧推进信息化建设,预计不久后就可以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以上服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

随着争议案件越来越多,“简案简办”成为必然的仲裁工作方向。为了顺应优化简化仲裁办案流程的趋势,《条例》规定可采用书面审理的情形。《条例》第四章“仲裁”之第五十九条“书面审理”中明确,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仲裁委可采用书面审理。

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处室负责人看来,这是一项具有较强创新性的条款,“书面审理也是‘互联网+调解仲裁’工作的配套程序之一,可以实现全程争议案件‘不见面办理’,能有效减轻仲裁双方当事人诉累。”

此外,为解决送达难、送达成本高等现实问题,《条例》明确在送达程序中引入电子送达——为有效解决公告送达时常遇到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可采用在地市级以上报刊或者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发布公告的形式送达仲裁文书,有效防范了个别用人单位恶意拖延案件审理时间、延迟履行法律责任的情形发生。

C 立足区域实际 彰显地方特色

自由贸易试验区可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一步发挥仲裁法律援助基础较好的优势……该《条例》设立的一系列专门条款,充分凸显了“广西特色”。

一方面,围绕广西自贸试验区等特殊区域的发展需要,在上位法给予的权限内,该《条例》第四章“仲裁”之第三十二条“仲裁委员会设置”中,提出可以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区等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并作出细化规定。

“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区因其独特的政策优势,将吸引大量企业进驻、用工增加,在这些特殊区域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一项服务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区等特殊区域的发展需要,推动自贸试验区、开发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积极举措。”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

另一方面,广西是全国最早开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律援助的省份之一,此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不仅实现了所有仲裁机构法律援助窗口全覆盖,而且大部分设立了法援工作站,并设有驻站法援律师值班。《条例》也通过专门条款明确部门职责,从而进一步发挥调解仲裁法律援助起步较早、基础较好的优势,有利于全区调解仲裁法律援助服务质效的巩固和提升。

据了解,自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以来,广西依法处置化解超过30万件劳动人事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年均95%以上,调解成功率年均64%以上,有力维护了全区社会和谐稳定,推动了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记者 罗 琦 通讯员 张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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