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黄海龙开庭审理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茅仲华出庭履行职务。
审理查明,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韦某暖多次贩卖毒品,向被告人吴某华购买毒品,后伙同被告人韦某红、吴某华共同运输回柳州市。其中,韦某暖贩卖毒品海洛因13414.59克、毒品甲基苯丙胺427.6克、毒品氯胺酮6.68克,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994克。吴某华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994克;韦某红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994克。案发后,警方在被告人韦某暖住处查获现金人民币逾80万元,在车库内查获两支枪支及若干发子弹。
柳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审理后,以韦某暖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吴某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韦某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韦某暖、吴某华和韦某红不服,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庭审过程中,审判长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本案争议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检察机关通过多媒体等向法庭展示了相关证据,就相关问题对上诉人、证人进行了询问,建议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鉴于案情重大,庭审持续3个多小时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记者/王春楠 通讯员/魏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