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改委就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公开征求意见
居民用气上调幅度拟不超一档阶梯价10%
今后,管道燃气也要像成品油一样,实行价格联动机制。记者19日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关于进一步明确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方案(征求意见稿)》正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针对市民关心的价格联动之后调整幅度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启动联动调整既要考虑城镇燃气企业成本的合理疏导,也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其中,居民用气的联动上调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现行第一档阶梯价格的10%,非居民用气原则上不超过现行销售价格的20%。
启动调价可设为不少于6个月
《征求意见稿》明确,因上游天然气价格变动联动调整销售价格,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桂发改价格规〔2020〕1244号)规定的计算公式确定,即:联动调整后的销售价格=现行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价格联动调整金额=(计算期平均上游价格-现行平均上游价格)÷(1-核定供销差率)。
对于联动机制具体启动条件,《征求意见稿》提出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设定,可为:居民用气平均上游价格波动达到或超过5%,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6个月;非居民用气平均上游价格波动达到或超过5%,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3个月。
联动后居民用气调价不另行听证
操作程序方面,当上游天然气价格下调时,燃气经营企业须及时同向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将价格调整方案等报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确认并及时公布,并抄报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
当上游天然气价格上调时,需要调整终端销售价格的燃气经营企业可向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说明调价理由、调价幅度、调价时间等。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严格审核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材料,符合联动调整条件的,及时制定实施价格调整方案,并抄报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凡不符合联动调整条件的不予启动。
若国家对天然气价格另有政策规定需及时启动上下游价格联动时,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统一发文明确。因启动联动机制调整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不另行听证。
企业不得擅自停气或临时限购
价格联动之后调整幅度如何控制?《征求意见稿》提出,因平均上游价格上调启动联动调整的,既要考虑城镇燃气企业成本的合理疏导,也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合理控制调整幅度。
其中,居民用气的联动上调幅度原则上不超过现行第一档阶梯价格的10%,非居民用气原则上不超过现行销售价格的20%,超出部分在后续联动周期适时疏导或对冲。当平均上游价格下调时,应在合理疏导对冲后,及时全额传导到终端用户,降低销售价格。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切实加强供给保障,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前,应提高服务保障,通过扩大售气途径、延长售气时间等措施,保证购气需求,不得擅自停气或临时增加限购措施。
同时,做好低收入群体保障。各地应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设置适当免费气量,每户每月不少于3立方米,各地可根据实际,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适当提高免费气量设置标准。若每月实际用气量低于免费气量标准的,按实际用气量计算免收金额。(记者韩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