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把撂荒耕地恢复生产作为粮食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确保耕地应种尽种,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确保全区粮食安全。
抓紧摸清耕地撂荒底数。各地要从今年6月起,由市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半年向上报送一次耕地撂荒台账,以建立区、市、县、乡镇四级耕地撂荒数据库,实现动态监管。
分类推进耕地撂荒治理。各县市区要科学制定耕地撂荒分类处理办法和复耕计划,各乡镇要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采取生产互助、代耕代种、集中流转等形式复耕撂荒耕地。对划定为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的撂荒耕地,要在1年内完成治理,确保功能不变;其他撂荒耕地要在2年内完成治理。
依法加强撂荒耕地管理。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对已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耕地,弃耕抛荒连续2年及以上的,承包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依法组织耕种。
建立健全耕地生产经营监管机制,提高耕种效益。要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鼓励和引导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经营主体参与撂荒耕地恢复生产,加快发展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
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各地要及时将利用撂荒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种植者纳入粮食生产补贴范围。对利用撂荒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在农业相关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支持。对耕地撂荒的,暂停发放承包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压实各方工作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是耕地撂荒治理的责任主体,各市要将耕地撂荒治理工作纳入对县(市、区)绩效考核范围,对工作落实不力、出现大面积耕地撂荒的进行通报,问题严重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记者/唐广生 通讯员/李欣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