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将实施

2021年01月31日10:00  来源:南宁云—南宁日报
 

记者近日从南宁市自然资源局获悉,由该局牵头制定的《南宁市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月1日起实施。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实行安置留用地指标安置,原则上不再安排实物留用地,以指标兑现的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在学习外地留用地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制定出台的,以进一步规范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

《办法》共18条,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安置留用地指标安置内涵、兑现方式和标准,用于建设置换物业的地块开发利用管理内容,历史遗留问题的相关处理规定,各部门职责分工及执行时间等内容。

根据《办法》,安置留用地指标可选择折算货币、置换物业两种方式之一兑现。用于建设置换物业的地块原则上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出让方案包含产业和住宅安置方案、安置物业的建设要求。

针对历史存续实物留用地的开发利用问题,《办法》提出公开出让、转让(合作)开发、自主开发三种方式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取。已办理集体拨用手续的安置留用地可按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手续。

为确保安置留用地在开工、建设及销售等过程中的合法合规性,《办法》明确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辖区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的责任主体,相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对安置留用地项目全程管理、监督和指导。(记者 尹海明 通讯员 马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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