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农村建房新标准10月1日正式执行

2020年11月04日16:36  来源:贵港日报
 
原标题:我市农村建房新标准10月1日正式执行

  近日,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贵港市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乡村规划、住房设计、农村工匠培训、宅基地使用管理以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配建等多方面着手,进一步规范贵港市农民建房行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乡村风貌。

  《意见》提出,从10月1日起,严格执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先报后建”,即凡新建(改建、扩建)农房,在依法申请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实施建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核发。

  《意见》明确,在农村建房选址方面,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和“一户一宅”的原则,按照宅基地面积标准即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丘陵地区、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实施建设。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必须严格执行“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除了强调宅基地面积,《意见》还对住宅建筑面积进行限定。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各乡(镇)、街道农村居民户,要严格按照市、县住建部门公布的农村建设通用图集和计划使用的房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实行“带图报建”制度。村民住宅每户确保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且建筑层数应控制在4层以内。

  《意见》要求,从10月1日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农房建设项目全面落实现场踏勘、批后防线、基槽验收、竣工验收“四到场”和审批程序、申请条件、建房名单、审批结果“四公开”制度,指导各村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推动农房建设管理各项规定的落实。

  《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农房违法建设查处机制,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记者张思 通讯员黄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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