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2020年09月25日08:50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发布会现场。广西新闻网见习记者 刘江兰 摄

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发布会在南宁举行。据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已于9月22日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我区第一部专门针对地方金融监管领域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我区地方金融立法的空白,将解决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执法缺少有效手段、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对于进一步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促进地方金融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夯实监管职责 首度立法强化政府责任

条例的颁布,是第一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协调解决地方金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其中,为强化对地方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处置,条例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风险防范与处置职责。二是建立报告制度。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事件时,及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并通报所在地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三是规定具体风险防范与处置措施。四是建立执法协作机制。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与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制定应急处置联动方案。

七类组织纳入地方金融组织 新兴金融业态也要紧抓监管

条例在总则的第二条第二款对地方金融组织的概念和范围作出了规定,目前在我区,有七类组织属于地方金融组织,即依法设立、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自治区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在列举七类组织以后,考虑中央今后可能会增加其他的新兴金融业态作为地方金融监管的对象,条例明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自治区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也应当纳入地方金融组织的范围。

加强宣传引导 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对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条例主要从两个方面加大保护力度。一是加强宣传引导。这要求媒体开展金融风险防范公益性宣传,加强舆论监督;要求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金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二是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自主选择权、知情权、财产和信息安全等合法权益。这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建立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不得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推介与其自身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不相符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或者图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反这一规定,将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并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业务,应当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签订合同。

推进地方金融发展 为实体经济服务

为促进地方金融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条例从制定并完善金融发展政策和措施、制定金融发展规划、推动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建设、支持金融集聚区建设、发展普惠金融、培养引进金融人才等方面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促进地方金融发展方面的工作职责。(见习记者 刘江兰)

(责编:周雨乐、庞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