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优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认定程序
■ 强化两项补贴动态管理
■ 两项补贴应当从认定的当月或次月起发放
近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残联联合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助力全区脱贫攻坚工作。
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我区优化了残疾人两项补贴认定程序。残疾人家庭申请低保救助,且家庭中的残疾人信息与中国残疾人证系统信息一致的,可视为该残疾人同步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持有残疾人证且残疾程度为一级或二级的各类残疾人以及残疾程度为三级或四级的精神残疾人,该残疾人没有领取其他福利性护理补贴的,可直接认定该残疾人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纳入低保的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直接认定该残疾人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等。对于不申请低保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残疾人本人或残疾人委托其他公民申请认定。没有纳入低保的残疾人本人或者委托其他公民可在民政部门开设的网上提交相应资料,在自助申请平台上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
《通知》强化了两项补贴动态管理。对于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复核1次;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情况无变化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或监护人应当以6个月为周期向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辖区内残疾人情况变化及时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残联应当在中国残疾人证系统中及时更新残疾人信息。
《通知》还明确,残疾人两项补贴应当从认定的当月或次月起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县级民政部门每月或每个季度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发放到残疾人的银行账号。为鼓励有意外死亡病故残疾人家庭主动报告情况,对于残疾人意外死亡病故次月前主动报告的家庭,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记者 蒋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