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实行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

2020年02月14日12:11  
 

2020年2月10日,自治区药监局、自治区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即日起广西辖区内所有零售药店(含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下同)在销售发热、咳嗽药品时实行登记报告制度,通过发挥全区零售药店网络覆盖优势和早期监测作用,对疫情实施全面排查和精准摸排,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通知要求:

一、所有零售药店要充分发挥一线工作人员作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排摸和宣传工作,积极向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做好疫情防控要求解释,引导群众配合政府疫情防控措施,劝导患者及时就诊,并做好场所消毒、口罩佩戴等防护工作。

二、所有零售药店对购买发热、咳嗽药品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温测量,并做好信息登记,并实行日报制度;

三、各级市场监管和医疗保障部门要强化对零售药店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零售药店,及时责令改正,并与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定、年度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考核挂钩。

四、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管局要落实专人负责,每日将摸排情况报送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为防控工作提供决策参考。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责编:周雨乐、庞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