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车上路致人受伤 多名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年01月03日10:25  来源:南宁晚报
 
原标题:报废车上路致人受伤 多名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苏圩法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并于去年12月31日作出判决。与以往不同,本案中所涉及的机动车为报废车辆,该案涉及的多名被告因与该报废车辆产生转让、挂靠关系,对事故的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去年5月18日,被告何某驾驶已达报废标准且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货车沿019县道行驶。由于何某未靠右侧通行,与原告程某、王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程某、王某和何某因此而受伤。

事后交警部门对该起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认定何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程某、王某不承担责任。由于涉案车辆登记显示的所有权人为某创业公司,实际车主为周某,周某与某创业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事故发生前,周某已经将该车转让给唐某,事故发生时,唐某将车辆交给被告何某驾驶,何某驾驶该车引发本案,而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为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所涉及的被告全部告上了法庭。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何某、某创业公司、周某、唐某连带赔偿原告程某、王某医疗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等费用共计4万余元。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记者陆增安 通讯员刘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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