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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長期護理保險護理服務機構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政策解讀

2025年12月17日1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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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是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重要舉措,隨著廣西壯族自治區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推進,亟需規范護理服務機構管理,保障基金安全與參保人員權益。為進一步明確了長護服務機構定點管理的具體要求,為機構定點管理提供依據和規范,推動定點管理更加規范統一,為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提供配套支撐。根據《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關於擴大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37號)《國家醫保局辦公室關於印發長期護理保險護理服務機構定點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醫保辦發〔2024〕21號)等文件精神,在梳理總結南寧市前期試點經驗基礎上,結合我區實際,研究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主要內容

本實施細則共7章55條,涵蓋總則、定點長護服務機構確定、定點長護服務機構管理、定點長護服務機構動態管理、監督管理及附則,明確了從機構准入到退出的全流程管理規范。

(一)總則

主要確立《細則》的主旨、對象范圍。明確自治區、統籌地區醫保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職責劃分,強化分級管理與協同監管。

(二)長護定點機構確定

主要明確機構確定遵循“保障基本、合理布局、擇優選擇、動態平衡”的原則,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其它服務機構,可自願向統籌地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申請成為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明確了申請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應具備的具體條件,需提交的資料,及定點長護服務機構准入流程和不予受理定點申請的情形。《細則》規定了長期護理服務類型飯機構上門護理和機構集中護理,並明確了相關的資質要求。明確地區醫保經辦機構對准入資格的審查內容及流程。

(三)長護定點機構管理

主要明確了定點長護服務機構的權利和義務,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收取費用的標准。要求定點長護服務機構制定服務流程和標准,確保護理服務一致性和規范性。定點長護服務機構要自覺加強行業自律,不僅做好對參保人員的服務和管理,也應當配合醫療保障部門做好長期護理費用審核、服務質量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

(四)經辦服務管理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是定點長護服務機構的具體管理部門,明確了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對定點長護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考核要求,發現定點長護服務機構存在違反協議約定情形的,可採取相應的處理方式﹔定點長護服務機構亦有權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違反長護協議提出糾正要求,或提請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五)定點機構動態管理

明確規定定點長護服務機構協議續簽應提前3個月向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定點長護服務機構重要信息變更的應30個工作日內向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管理,一般信息變更的應及時告知。醫療保障機構發現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有重大信息發生變更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變更申請等五項情形的應中止協議,發現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有超出執業許可范圍或者地址開展長護服務等十四項情形的應解除協議,體現了對定點長護服務機構的管理加強。

(六)監督管理

主要明確醫保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監管的重點內容和管理方式,區分監管職責。

(七)附則

明確文件執行時間、負責解釋部門。

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責編:李敏軍、陳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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