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七部门联合发文助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健康成长
“五大保障”为被收养残疾孤儿“兜底”

近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医保局、残联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残疾孤儿收养工作要求,提出系列政策措施,助力残疾孤儿通过依法收养在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维护其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依法规范开展收养工作。儿童福利机构要登记有收养残疾孤儿意愿的家庭信息,及时为残疾孤儿办理残疾人证,定期细化完善信息台账。民政部门要全面掌握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孤儿情况,规范开展收养评估,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公安机关负责收养登记后的户口迁移事宜。明确从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康复救助、教育和关爱服务等五方面对残疾孤儿给予保障。
其中,《通知》明确残疾孤儿被收养后,经申请并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可按社会散居孤儿标准继续领取基本生活费。被收养残疾孤儿可继续纳入广西一类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享受基本医保参保补助政策和倾斜支付政策。被收养残疾孤儿可继续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范围;需定期康复的,由区内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提供延伸康复服务;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康复服务。
此外,明确教育部门要做好被收养残疾孤儿的入学安置工作;符合条件的被收养残疾孤儿可纳入当地教育资助政策范围;被收养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后连续在国内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等院校就读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可参照享受“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政策。明确各地要完善社会动员机制,为有需要的被收养残疾孤儿及其家庭提供多种支持性服务和慈善帮扶服务。儿童福利机构可根据被收养残疾孤儿的不同需求,为收养人提供差异化的服务和指导。
据悉,《通知》自印发之日起5年有效,此前已收养且未满18周岁的残疾孤儿也可申请相关待遇。(记者彭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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