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人民网>>广西频道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前端服务+专家论证+金融助力+府院联动”组合拳助力“保交楼”

2023年10月25日17:35 |
小字号

近年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要求,在北海市委的坚强领导和自治区高院的悉心指导下,创新性地建立企业破产前端服务中心,打出“前端服务+专家论证+金融助力+府院联动”组合拳,抓实“保交楼”工作。

2022年以来,北海中院积极推进5个问题楼盘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其中4个楼盘实现交房办证,1个楼盘实现复工复产。共盘活18.74亿元资产,保障30.54亿元债权,让5356户业主的住房有了保障,并陆续为1452户业主成功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前端服务开新篇 源头治理提效能

建立破产前端服务机制,助力企业脱困。为改变以往问题楼盘进入司法程序后陷入再次处置难的窘境,北海中院2022年与北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企业破产前端服务中心,对于拟通过破产审理途径化解的问题楼盘,提前识别债务人经营、资产、职工安置、债权债务等情况,论证化解问题楼盘的最优处置方案。经过论证后进入破产程序的5个问题楼盘,由于在案件受理前论证较为充分,进入破产程序后均能实现分批交房办证或复工复产。最快的仅用33天完成了项目办证交房的启动程序,196天高效审结大型商业综合体的破产重整案件,化解了最长达八年之久的业主上访维权办证难题。

搭建“3+N”论证会,探求最优处置方案。北海中院通过破产前端服务机制运转,主动对接北海市房地产领域信访积案化解专项行动工作专班,提前对问题楼盘进行论证。通过邀请广西管理人协会、北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专业指导人员,与房地产专班共同搭建形成“问题楼盘三方论证会”。根据历史遗留问题楼盘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或者责任主体的不同,建立由“问题楼盘三方论证会”+“相关职能部门或者责任主体”构成的“3+N”模式,提前参与识别北海市问题楼盘类型与盘活难度,将问题楼盘划分为“破产审理、行政指导、市场消化”三种化解途径类型,探求问题楼盘的最优处置方案。

专家论证谋出路 聚力赋能定方向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低迷,尤其是商业房地产的盘活更加艰难,如何盘活困境商业综合体成为当前的重大课题。北海中院创新性提出以专家论证会的方式研究制定问题楼盘重整盘活方案,邀请广西房地产业协会、知名商业管理公司、房地产龙头企业、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等不同领域专家组成专家团,以召开现场专家论证会的方式为问题楼盘“把脉问诊”开良方。先后邀请了70多名专家共召开4次专家论证会,为重整工作提供了可操作性强的意见建议,为出具经营方案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同时,创新破产审判府院联动靠前服务机制,邀请发改委、民政局、投促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10家单位召开论证会,架起政企沟通桥梁,府院“春风”吹暖破产企业“重生”之路。

金融助力保稳定 纾困解难焕生机

及时进行信用修复,恢复融资需求。针对非正常状态的破产主体,及时修复公司信用,金融机构针对信用修复后的企业,根据案件种类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支持房屋贷款销售,安排专职贷款经理上门对接,为破产企业提供优质融资需求,帮助企业重获生机。

拓宽重整投融资方式,为企业投融资“架桥铺路”。改变以往单一的负债型融资方式,增加权益性、混合性融资方式,建立“多维联动”重整战略投资人模式。在拓宽融资模式的基础上,北海中院积极联动管理人招募投资人平台、政府招商平台、区高院投融资平台和省级以上房地产业协会等平台,多维度拓宽引进投资人的渠道。2022年以来的问题楼盘破产重整案件在受理后实现快速融资,共融资6000多万元解决交房办证资金难题。

府院联动聚合力 强化协作促发展

北海中院+专班深入互动,化解难题。与房地产专班进行紧密对接,在涉及需要启动府院联动机制解决难题时,紧紧依靠、配合房地产专班,及时解决问题。对于需要通过“行政指导、市场消化”的问题楼盘,及时协助房地产专班处理与法院相关工作,为专班实体性化解10个问题楼盘及推进验收办证阶段项目7个问题楼盘贡献了法院力量。

北海中院联动优化破产财产处置程序,破解资产处置难题。一是有效运用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制度成果,实现对历史遗留问题楼盘财产的加快处置。比如“以函代证”“证缴分离”等措施完成了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办证程序,极大降低房屋处置成本。二是运用“现场+网络直播”“专家论证会”等各种形式向投资人推荐破产项目,邀请市投资促进局等多个职能部门到场主动服务投资方并答疑解惑。三是联合自然资源等七个职能部门分别出台便利管理人查询企业破产信息的制度文件,打通管理人查询破产财产的“堵点”“难点”。

北海中院与公安、检察机关召开破产案件联席会议,形成破产案件查人找物、打击逃废债、法律监督等工作会议纪要。将涉案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检察院监督办案进程,极大缩短法院办案时长。(叶萍)

来源: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编:张芳、许荩文)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