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出台預防中小學生溺水若干規定 政校家社協同筑牢“安全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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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人民網南寧7月31日電 (韋歡)7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廣西壯族自治區預防中小學生溺水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以法治力量防范化解中小學生溺水風險。
《若干規定》共16條,主要對預防中小學生溺水工作的原則、有關方面職責、宣傳引導、游泳場所建設、場景式教學、預防和救護、法律責任等作出了規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若干規定》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預防中小學生溺水工作聯動機制,定期研究部署預防中小學生溺水工作,組織開展對危險水域的排查整治,將預防中小學生溺水工作經費納入本級預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職責范圍內預防中小學生溺水工作,將其納入網格化服務管理事項清單,加強轄區內各類水域的隱患排查整治、巡查管理、先期處置等工作,明確巡查責任人,按照規定設置安全防護設施、警示標志,配置應急救生物品,建立健全應急響應機制,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做好預防中小學生溺水相關工作。
《若干規定》明確了中小學校的職責邊界。其中,規定中小學校應當對中小學生進行預防溺水知識教育,因地制宜開展游泳技能和自救技能教育,培養學生預防溺水安全意識,提高學生辨別危險水域、熟習水性的能力和自救能力﹔出現中小學生未按時到校、學校提早或者延遲放學等特殊情形時,及時與中小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聯系﹔加強校園內溺水隱患排查,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明確相關負責人﹔加強在校期間安全管理,確保預防溺水措施、設施、人員到位﹔組織中小學生參加有溺水風險的社會實踐活動時,制定預防溺水工作預案,落實防控措施﹔暑假、節假日前和台風、強降雨、大風等自然災害來臨前,應當對中小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預防溺水安全提示。
監護人作為預防中小學生溺水的關鍵主體,其責任與義務是社會關切所在。根據《若干規定》,中小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是中小學生非在校期間預防溺水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常態化安全教育、日常照護管控、委托照護告知等義務﹔中小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致使中小學生面臨溺水危險的,中小學生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和中小學校等與中小學生有密切接觸的單位,應當依法予以批評教育、勸誡制止,必要時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此外,《若干規定》還明確了水域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群團組織,村(居)民委員會等有關責任人、單位和社會力量的責任,體現了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多方參與、疏堵結合的原則,逐級落實管理責任,推動實現家庭、學校、社會聯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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