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出台提取公積金支付新建預售房首付款新政

9月18日,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南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聯合印發《關於購買新建預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首付款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在2023年8月30日至12月31日期間,符合條件的繳存人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余額,作為購買新建預售商品住房的購房首付款,並可委托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提取款轉入售房企業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以合同形式約定首付款的付款資金來源
《通知》的適用對象為2023年8月30日至12月31日,在南寧市興寧區、江南區、青秀區、西鄉塘區、邕寧區、良慶區、南寧高新區和南寧經開區購買新建預售商品住房,且符合提取條件的公積金繳存人(包括購房人及購房人配偶)。
《通知》對合同簽訂及網簽備案作了規定。購房人與售房企業在合同中約定購房人按貸款方式付款的,購房人可使用住房公積金作為購房首付款或使用住房公積金與自籌資金相結合作為首付款,售房企業應為購房人辦理合同網簽備案,南寧市住建局予以辦理合同網簽備案手續。
據介紹,以合同條款形式將首付款的付款資金來源約定下來,保障了購房人及售房企業的權利。
套取公積金上報個人和售房企業失信征信
《通知》明確了監督管理的內容。對可能出現合同被撤銷、解除或者確認無效情形,要求售房企業在規定時限內足額退回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支付的首付款﹔不按規定退回的,由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會同市住建局責成其按原路徑退回相應款項,在售房企業未退回住房公積金前,不得注銷合同備案。
對可能出現的利用虛假購房行為套取住房公積金的情形,《通知》規定,一經查實,將依據《南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理,並將個人和售房企業失信信息報送相關管理部門,由相關管理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12月31日前到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預審鎖定業務
根據《通知》,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還制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業務辦理規程》(以下簡稱《規程》)作為《通知》的附件,對辦理流程及材料、提取額度、辦理要求、辦理時限、解除鎖定條件等內容進行具體規定。
為保証購房人及配偶能夠足額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余額作為購房首付款,防止出現因購房人或配偶辦理了其他提取業務影響按提取付首付方式辦理購房提取,規定了辦理預審鎖定及提取額度的相關要求。
考慮到實際購房時,從合同簽訂到完成網簽、取得合同備案証明仍需要一段時間,因此《規程》明確辦理時限,繳存人應在2023年12月31日前到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預審鎖定業務﹔已辦理預審鎖定業務的,繳存人應最遲於2024年3月30日(不含)前辦理購房提取轉賬申請。
辦理鎖定前應確認個人賬戶未辦理“約定提取”和“按月對沖還貸業務”﹔已辦理鎖定的,解除鎖定前不能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及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出業務。“提取付首付”為住房公積金購房提取的一種提取方式,已辦理提取付首付的繳存人不可對該房再次申請辦理購房提取業務。
《規程》對提取的額度也進行了明確,個人賬戶鎖定及申請辦理提取轉賬的額度應為繳存人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最大可提取額度且不超過購房首付款。
購房人及其配偶均為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人的,應共同到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共同辦理預審鎖定及提取轉賬。(記者尹海明 通訊員李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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