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自治区实施红十字会法办法将于八月一日起施行
规范“三救”“三献” 加强公信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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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在需要救援的地方,人们总能看到红十字会的身影,它在应急救援、人道救助、公益服务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着力解决广西红十字会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促进广西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进行修订
据自治区司法厅介绍,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红十字会的主要职责,完善了内部治理结构和监督机制,增设专章规定法律责任。广西现行实施办法于2002年12月出台,部分内容与修订后的上位法不一致,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同时,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基层基础薄弱、监督机制不健全、工作保障不充分等困难和问题,亟需修订实施办法,推动广西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
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由自治区红十字会起草,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加强指导,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到柳州、北海、防城港、贵港、百色、贺州等市开展立法调研,并学习借鉴区外立法经验。经多方征集意见建议,对收集到的100余条意见建议逐条梳理、认真分析、合理吸纳,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相关部门、立法专家顾问、业务领域专家的意见,对重点条款作深入研究论证。
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于2025年11月25日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审,于2026年5月28日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规范“三救”“三献”工作机制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共25条,充分考虑符合广西红十字会高质量发展实际,兼顾地方特色和创新举措,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完善红十字会职责方面,实施办法结合广西实际,一是细化红十字会开展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和参与、推动献血、献造血干细胞、献人体器官组织等“三救”“三献”职责。二是进一步明确红十字会按专业领域培育发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加强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在强化支持保障方面,实施办法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学校、医疗机构等单位及其他组织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规定政府和部门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履行“三救”“三献”职责和信息化建设;规定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红十字会承接社会服务项目,对红十字会兴办或者参与医疗、康复、养老等公益事业按照规定在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给予扶持。
健全监督机制提升公信力
如何进一步提升红十字会公信力,健全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是社会关注热点。
在修订实施办法的征求意见及审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基层单位、立法服务基地等方面均建议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对此,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在综合吸收采纳相关意见建议基础上,规定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通过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等情况,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监督;增加规定应当设立社会捐赠资金专户,对捐赠款物实行专账管理;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等内容,进一步完善和体现监督的完整性。
此外,实施办法突出了广西地方特色。一是规定自治区红十字会发展同东盟国家以及其他国家的地方红十字会、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边境市、县级红十字会可以根据国际合作协议和国家有关工作机制,开展国际人道救助、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等工作。二是规定边境地区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当地应急救护、人道救助和志愿服务等阵地和网络建设,保障边境地区群众生命健康。(记者佘鸿雁 通讯员卢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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