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审计厅出台《行政效能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自治区审计厅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出台了《行政效能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切实保障政令畅通,促进提高行政效能,确保中央和自治区、审计署决策部署,审计厅工作要求落地落实,各项重点工作、重大任务提质增效,做到工作中既注重部署、又狠抓落实。
管理办法包括条文10条,对督查督办工作的组织领导、内容、对象、方式、结果的反馈和运用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管理办法指出,建立领导机构,成立自治审计厅行政效能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督查督办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明确了督查督办主要内容包括中央和自治区重要工作和对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实情况,审计署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实情况,自治区审计厅研究部署的重点工作、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全区审计工作计划、工作要点确定的重要事项以及纳入绩效考评的核心工作、重点工作和专项工作落实情况等。除管理办法明确的督查督办内容外,涉及审计执法、审计质量控制、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审计整改等审计业务事项和其他监督检查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督查督办。通过督查督办工作,做到重实效、强实干、抓落实,促进中央和自治区、审计署重要决策部署、重点工作、重大任务落实到审计工作全过程、各环节。
管理办法要求,督查督办对象为审计厅各处室、各派出审计处和厅属各单位,以及受本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和从事审计事务的组织及个人,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和法律法规授权,不得对外开展督查督办。
管理办法强调,主要以“四不两直”方式开展调研、检查、访谈、暗访,要求督查对象自查、说明情况及听取其汇报,组织座谈、听证、统计、评估等形式开展督查督办工作。
管理办法要求,要加强督查督办结果的反馈和运用。承办督查督办事项的单位,要按时反馈办理情况及结果;办理情况及结果进行梳理汇总、形成结论后,及时出具工作报告,并向厅党组报告。督查督办结论中要求整改事项,督查督办对象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督查督办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可作为开展干部评优评先、年度考核、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可以根据督查督办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对督查督办对象依法依规提出表扬、激励、批评等建议,经厅党组批准后组织实施。通过结果的反馈和运用,进一步巩固拓展审计机关督查督办工作成果,提升督查督办工作总体效益。(张世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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