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将近两个月想必大家对生活垃圾分类都有更进一步了解。
为了宣传《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提高市民对生活垃圾分类的知晓率,增加垃圾分类宣传工作的趣味性和互动性,促进垃圾分类全民参与,现策划“垃圾分类线上知识竞赛”有奖活动,欢迎新老朋友踊跃参与!
活动主题
答题有奖 |“垃圾分类”线上知识竞赛
活动时间
2020年9月29日—2020年10月8日
活动规则
每套试卷由系统从题库中随机抽取的10题组成,用户通过答题入口进入考试页面,在限定时间内进行作答,答题次数不限,满分者(100分)即可获奖。
备考知识点
1.《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8月1日正式施行。
2.生活垃圾分类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3.南宁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1)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废弃物,包括纸张、塑料、金属、织物、玻璃、电器电子产品等。
(2)厨余垃圾,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3)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包括电池、荧光灯管、含汞温度计和血压计,药品、油漆、溶剂、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容器,胶片及相纸等。
(4)其他垃圾,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4. 南宁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各类区域、场所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管理责任人: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内部区域,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2)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3)住宿、餐饮、公共娱乐、商场、农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者为管理责任人。
(4)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地铁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6)城市道路、广场、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7)城中村、农村居住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8)其他区域或者场所,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
依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5.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建立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6. 个人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次推文只是活动预热,详情请关注本公众号,活动正式发布推文,敬请期待!
注: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南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