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村级公益岗位 助力脱贫攻坚

广西出台《创新开发非固定性村级扶贫公益性岗位指导意见》激励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劳动致富

2020年03月24日11:03  来源:平安广西网
 
原标题:开发村级公益岗位 助力脱贫攻坚

为激发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内生动力,如期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3月13日,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创新开发非固定性村级扶贫公益性岗位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行政村开发一批非固定性村级扶贫公益性岗位,激励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劳动致富、增收脱贫。

非固定性扶贫岗位,是指由县人民政府统筹,乡(镇)人民政府开发,行政村用于安置贫困群众就业、促进增收脱贫,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基本公共服务和民生改善的非盈利性临时工作岗位。岗位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抢修、“三清三拆”、抢险救灾、临时看护照料、疫情防控等。

《意见》要求,在脱贫攻坚期内,各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积极探索开发非固定性村级扶贫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非固定性扶贫岗位),为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包含2014、2015年退出户,以下简称贫困群众)提供就地就近临时性工作机会,实现贫困群众增收脱贫和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升目标。各乡(镇)对所辖行政村进行岗位需求摸底调查,列出岗位需求清单,写清岗位设立依据,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人数、工作时间等,在规定范围内确定补贴标准,建立乡(镇)非固定性扶贫公益性岗位库(以下简称岗位库),报送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部门备案。岗位库实行动态管理。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部门对各乡(镇)岗位库建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意见》明确,非固定性扶贫岗位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根据本地经济水平、岗位性质、工作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按月用工上岗的,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按日用工上岗的,一般每日报酬为80元至150元;按事项上岗的,根据工作量确定报酬。各乡(镇)要为按月用工上岗人员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按实际参保费用予以补贴,但不得高于10元/月·人。非固定性扶贫岗位补贴所需资金,可从自治区、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列支;商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落实。

《意见》要求,各县要加强对岗位人员在岗情况和补贴申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虚报冒领、骗取补贴的个人和单位,追回补贴资金,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责任;要维护贫困劳动者权益,用工发生纠纷的,由行政村和上岗人员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县级扶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定期不定期、随机开展非固定性扶贫岗位抽查,充分发挥乡(镇)纪委、村民监督委员会监督作用,确保非固定性扶贫岗位开发工作取得实效、扶贫资金使用达到效益、群众感受到公平公正。各设区市要对所辖县非固定性扶贫岗位开发加强监督指导。(廖梦若)

(责编:许荩文、周雨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