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二场记者会

为水污染防治立法 坚决打好碧水保卫战  

2020年01月16日08:48  来源:南宁云—南宁日报
 
原标题: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二场记者会

水污染防治关系到水环境质量和水生态安全,和百姓的“水缸”息息相关。近年来自治区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上取得了良好成效,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主要指标在全国名列前茅,但仍存在企业违法排污现象严重、城镇水环境基础设施较为薄弱、农业农村水污染日益严重等问题。为此,自治区为水污染防治立法,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以法治化规范化方式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以法律武器打好碧水保卫战,为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1月15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二场记者会,自治区人大、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条例(草案)》相关内容进行了介绍。

餐饮行业污水如何处理?

应当设置隔油设施

餐饮经营在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提供日常便利的同时,油污废水的无序排放也造成了不容忽视的水环境污染。油污废水是餐饮经营活动产生的主要污染物,要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关键是设置隔油设施或者其他油污废水处理设施,避免油污废水直接排放。

《条例(草案)》规定,凡是从事餐饮经营,无论在城镇还是农村地区都应当设置隔油设施或者其他油污废水处理设施。对违反这一规定的,由生态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区分违法主体是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不同幅度罚款。

另一方面,考虑到农村地区收集处理餐厨废弃物目前还难以做到,因此《条例(草案)》还对城镇餐饮经营者提出进一步要求,规定城镇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处理餐厨废弃物。

农村生活污水如何处理?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科学确定处理模式

目前,广西农村特别是偏远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缓慢、配套管网建设不足、运行经费不到位的问题突出,农村污水处理率低,大部分污水未经处理任意排放。去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中发现,有90%的农村区域生活污水处理尚未覆盖,农村污水处理形势严峻。因此,《条例(草案)》对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进行了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结合农村实际,《条例(草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作出规定,根据农村不同区位条件、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等,科学确定生活污水处理模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应当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生态处理工艺,实施农村厕所改造,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条例(草案)》规定推进有条件的城镇将其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将农村社区和城镇周边村庄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体系,从而推进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畜禽养殖污染如何防治?

划定禁养区域、按规模遵守防治要求

目前,水污染防治法和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仅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有禁止规定,但这对水环境的保护还远远不够。《条例(草案)》规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因畜禽、水产养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地区,可以在水体划定一定区域禁止网箱养殖,或者在水体两侧、周边划定一定区域禁止畜禽养殖,并针对违反该禁养规定的行为根据养殖种类和规模设定了不同处罚。

根据养殖规模不同,《条例(草案)》也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节水控污养殖设施以及畜禽粪便、废水的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和污水达标排放,实施雨污分流以及畜禽粪便、废水资源化利用;要求畜禽养殖专业户、蚕养殖经营者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废水和蚕沙进行收集、贮存、清运,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设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条例(草案)》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畜禽粪便污水的收集处理,规定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散养户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水体如何保洁?

特定区域将限制含磷洗涤用品使用

含磷洗涤用品对水体造成的污染较大,应当从源头加强管控,《条例(草案)》规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可以确定在本行政区域污染严重的江河、湖泊、水库流域实行限制含磷洗涤用品生产、销售、使用的措施。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流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禁止工业企业在生产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禁止服务业经营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开展经营性服务,并对违反这三类禁止规定的行为分别设定法律责任。通过这些规定,削减和控制含磷污水的排放。

针对人大代表和广大群众普遍反映的农村地区向水体排放畜禽粪便、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等对水体造成污染较为严重情况,《条例(草案)》予以明确禁止,并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设定了责令改正,同时区分违法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情节严重性,设定不同幅度且低于城镇地区的罚款。(记者 杨盛 实习生 龙黎艳)

(责编:陈露露、庞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