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首例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定制售盗版光盘案终审--人民网广西频道--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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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首例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定制售盗版光盘案终审

2012年04月24日23:38    来源:人民网-广西频道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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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南宁4月24日电 (记者张芳) 今天,记者从广西新闻出版局获悉,南宁“4.21”制售盗版光盘案5名被告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这是广西首次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制售盗版光盘案例。该案件被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列为2011年“扫黄打非”十大案件之一,专案组被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评为2011年全国“扫黄打非”先进集体。

2011年4月21日,广西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打击制售盗版淫秽音像制品专项行动”,对南宁市民族商场、柳州市阿宝音像超市等22家销售、仓储盗版及淫秽色情音像制品的店铺、仓库展开执法行动,现场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46人,刑事拘留5人,收缴盗版音像制品近40万张,淫秽色情光盘2000多张,涉案金额达1200余万元。

是以非法经营罪还是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是办理此案的一个难点。以往对于制售盗版光盘的行为,多以“非法经营罪”办理。而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往往因为“非法所得”难以甚至无法确定数额的问题而不了了之。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给本案的办理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广西检察、审判机关经过认真研究、正确适用法律,一审以侵犯著作权罪作出判决。

根据终审判决,5名被告被判处3年6个月至5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处以1.2万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本案以侵犯著作权罪作出判决,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同时也给广西今后办理此类案件、严厉打击侵权盗版提供了借鉴。

附:广西2011年七大“扫黄打非”案件

一、来宾“9.01”批销图书盗版图书案

二、柳州市“2.23”销售盗版音像制品案

三、桂林市“12.08”利用互联网销售传销非法出版物案

四、桂林市“1.22”销售非法音像制品案

五、南宁市隆安县“8.08”批销非法出版物案

六、柳州市鹿寨县“4.01”销售淫秽音像制品案

七、玉林市“4.21”销售非法出版物案

(责任编辑:黄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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