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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遭小偷行窃  员工该不该买单?

2008年4月02日10:23


    人民网广西视窗北海4月1日讯(陈家财)3月30日,记者接到广西合浦县永好百货近10名售货员的投诉,称其公司经盘点认为她们所在的超市从今年1月25日开业至今的二个来月里遭小偷频频光顾共偷走了价值一万三千元钱的洗发水等商品,现公司要当班或不当班的售货员来共同分担所造成的损失,每个售货员分别要扣100到380元不等。她们认为小偷偷走商品,却要销售员来买单,公司的这种做法不合理。

    当天上午,记者来到位于合浦县金鸡路的永好百货找到了投诉的员工林永云,林永云说,3月1日中午12时许,超市当值的保安发现有2个约30多岁的中年女人进入超市内转一圈后在洗发水的柜架前停下,一人作掩护,另一人将柜架的洗发水往其穿的大风衣装,后两名小偷被当场抓获并送到当地派出所处理,但两名小偷只承认她们偷了这一次,对之前超市被盗的商品作了否认,经公司盘点,超市从开业至今不见的商品价值高达13000元,公司认为超市出现失窃,造成了这么大的损失,这和当班的员工工作不到位有关,所以到了3月27日那天,公司决定要超市的当班员工承担一部分的损失。要对失窃当天当值的售货员和保安进行处罚,从他们的工资中分别扣100至380元不等。

    这处罚一公布,在员工中掀起了轩然大波,这些被扣钱的员工觉得,超市出现失窃的情况,主要是管理上出的问题,因为这个超市的连监控系统都没有安装,而且又只有一名保安当班,这名保安除了安全外还得兼看管烤鸭档,根本就无法看得完整个超市。他们认为,他们的职责是帮助引导顾客购物,并不是帮看管货物的,所以商品失窃跟他们售货员并没有什么关系。一位钟姓售货员觉得自己最冤了,因为失窃的洗发水柜台是在一楼,而自己是在二楼负责卖蔬菜的,现在洗发水被偷了,损失还会算到自己的头上,“我们一个月工资才500块钱,如果扣了380,那还有多少呢?我们怎样生存?”一位员工陈圆圆如是说。

    对于这样的处罚是否有法律依据?记者采访了该超市的业主单位--合浦县永好百货公司办公室主任刘佩,她说,一万多元钱的损失,现90%由公司出,10%就分配到分店里面去,我们觉得作为来这里打工的员工,公司发生了这样事情,他们应要为公司分担一点。失窃绝对是一个意外,而且是没有办法想象的一个意外。当记者问及超市商品被盗所造成经济损失为何嫁接到员工身上时,刘主任认为,公司对这些员工进行扣钱的处罚,就是为了加强对超市的管理,避免事情的再次发生。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永好百货公司在合浦县城内设有一家总店和二家分店,在职员工达500人,他们当中的每一个人在入职时均要向公司交纳一定的培训费和制服按金,据员工反映,他们工作时间从二个月到一年多不等,但他们当中有大部分员工到目前为止公司都没有和他们签订任何的《劳动合同》,更谈不上为他们交纳社会保险了。随后的采访中记者从合浦县劳动监察大队了解到,永好百货公司已二年没有参加用工情况年审,去该公司曾在用工方面违法被县劳动监察大队查处,并作了行政处罚。

    那么,超市被小偷光顾造成的损失应不应由超市的员工买单呢?记者采访了位于北海市的中龙律师事务所的罗思方律师,罗律师认为,超市的售货员负责的是售货工作,超市方面事先也没有规定售货员有看管超市货物的义务,所以,将失窃的损失转嫁到售货员的身上是不妥的。罗思方说:超市是没有理由将超市的损失转嫁到员工的身上的,这个失窃的责任应当由偷窃的当事人来承担。如果对失窃案件公安机关一时侦破不了的,损失应由公司承担,员工不是盗窃者,而且在上班的过程中是没有任何的过错,那么就没有法律规定他们来承担这个赔偿的责任。罗思方还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相关法律链接:新《劳动合同法》第17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为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必备条款;第81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对雇佣企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进行了强制性规定,如果企业录用员工之后的一个月内,不与员工签订正规合同并依法交纳社保金等,员工第二个月就有权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如果企业没有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不但要补足应该交的部分,还要向劳动者付出经济赔偿。(完)

 

(责任编辑:莫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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